• 肇庆检察官方网站
  • 您的位置:首页>新闻中心>案例频道>未成年人保护

    张某强奸罪、猥亵儿童案

    时间:2020-07-20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基本案情

     

    被告人张某某与单某某于2008年结婚,婚后单某某与前男友所生的女儿陈某某(出生于2005年3月)与其共同生活。2013年5月单某某赴国外打工,2017年4月回国。

     

    张某趁单某某出国或在家不注意之机,在明知被害人陈某某未满十四周岁的情况下,利用教养关系,分别在家中、酒店等处,长期对陈某某实施奸淫。2017年8月14日晚,张某在与妻子单某某、继女陈某某在家中卧室内床上一起躺着休息时,趁单某某不注意,对陈某某实施猥亵,后被单某某发现。同月17日单某某向公安机关报案,同日张某某向公安投案并如实供述了其强奸、猥亵被害人的主要犯罪事实。

     

    裁判结果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利用教养关系,长期对未满十四周岁的被害人实施奸淫行为,并猥亵被害人,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猥亵儿童罪,依法应当从重惩处。张某在案发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张某有盗窃前科,可酌情从重处罚。据此,以强奸罪、猥亵儿童罪数罪并罚,判决被告人张某某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

     
    版权所有:肇庆市人民检察院
    地址:肇庆市端州三路39号 邮政编码:526060
    粤ICP备10214125号-1 技术支持:正义网

    粤公网安备 4412020200052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