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18年6月11日至13日间,被告人顾某某在某中学附近蹲点,趁被害人田某某(女,13岁)和王某某(女,12岁)骑车经过其身边时,伺机摸其二人手部、胸部,后被蹲守在附近的民警当场抓获。归案后,被告人顾某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并当庭自愿认罪认罚。
裁判结果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顾某某猥亵不满十四周岁的儿童,其行为已构成猥亵儿童罪。被告人顾某某在被害人就读的学校附近实施猥亵行为,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酌情予以从重处罚,以猥亵儿童罪判处顾某某有期徒刑一年。
粤公网安备 4412020200052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