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7月,被告人杨某未经授权,在晋江市磁灶镇加工假冒“耐克”“斐乐”品牌注册商标的拖鞋,后被公安机关查获,查扣假冒“耐克”品牌注册商标的拖鞋7910双、假冒“斐乐”品牌注册商标的拖鞋240双,犯罪数额共计191908元。晋江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杨某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根据被告人杨某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及认罪态度、悔罪表现等,判处被告人杨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