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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疫情防控之律师说法(四)】: 拒不接受防疫检查,后果很严重!

    时间:2020-02-24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助力疫情防控   以案释法  肇庆党员律师在行动                                                                                    
        当前,全国上下正在坚定不移地做好新型冠状病毒的防控工作,我市广大党员律师志愿者们充分发挥自身法律专业知识优势,针对当前疫情防控的典型涉法案例进行“以案释法”,助力疫情防控,齐心协力打赢这场疫情防控阻击战!

        本期在线律师   李宇亨  广东西江律师事务所 
     

      2020年的春节,是令人难忘且难过的一年春节,新型冠状病毒的爆发,令到以医护人员、公安执法人员为代表的众多公务人员在春节期间一直坚守在疫情的一线,为我市老百姓的健康平安保驾护航。

      肇庆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联防联控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广东省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的要求发布了《公告》,当中有涉及到市民进入公共场所务必戴口罩,以及发现有发热等疑似病症人员要实行隔离观察和强制措施等的相关注意事项及内容。市民在如此紧急疫情发生期间,若不按照广东省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的要求以及上述《公告》的内容严格遵守,会给自身带来什么样的法律后果呢?以下李宇亨律师将通过近期实际发生的一宗案例,给大家进行一下普法。

     

    案例再现

     

      2020年2月1日17时许,四会市防疫防控执勤人员按照市的部署要求,在城中街道高观市场开展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联防联控工作时,发现一名男子邱某进入市场时没有戴口罩,市防疫防控执勤人员于是上前依法劝导其戴口罩,邱某不但不听劝导戴上口罩,还对劝导其戴口罩的市防疫防控执勤人员进行殴打,导致一名执勤人员受伤,随后,邱某被执勤人员控制并移交给城中派出所处理,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规定对邱某作出行政拘留的决定并执行。


    ▲邱某已被四会市公安机关依法行政拘留(图源:四会公安)


    李宇亨律师以案说法

      

      案件中的邱某在我省针对重大疫情已经作出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以及我市根据该紧急状态作出《公告》,要求市民进入公共场所务必戴口罩的情况下,拒不执行该规定,其行为已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项“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规定;同时,他还对劝导其戴口罩的市防疫防控执勤人员进行殴打,导致一名执勤人员受伤,属于情节严重的行为,故公安机关有权对其处以五日以上十日以下的行政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在疫情仍未得到控制的情况下,我省作出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以及我市在该一级响应状态作出的《公告》,属于政府作出的紧急状态决定,市民应予以严格遵守;市民在遇到公务人员执法检查时应当予以配合,且应该充分的意识到自身若带有传染性疾病会危害到其他人的生命健康,若存在明知自身带有传染性疾病而不采取措施避免传染其他人的,除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外,更有可能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关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妨害公务罪”等相关罪名,是有可能构成犯罪且需要承担刑事责任的。 

      防控疫情,人人有责。为了您和他人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容不得有半点侥幸心理和粗心大意。如果您的自我防护措施不到位,有人提醒您,您应该觉得幸运并感谢对方。在目前疫情未得到控制之下,市民若遇到医护或者执法人员进行检查或者劝阻时,应予以充分理解并配合,形成一种“自觉防疫,你我有责”的共识并付诸行动,这样才能从整个社会形成疫情群防群治的意识,早日共同打赢这场疫情防控阻击战。


          相关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三十条 违反国家规定,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第五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一)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二)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三)阻碍执行紧急任务的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警车等车辆通行的;(四)强行冲闯公安机关设置的警戒带、警戒区的。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从重处罚。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一十四条 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一十五条 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二百七十七条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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