鉴于该案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认罪认罚,且已全部退回犯罪所得,承办检察官认为本案符合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条件。征得被告人同意并在其辩护人现场见证下,承办检察官告知了张某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相关规定、诉讼权利以及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法律后果,提出了具体的量刑建议。被告人张某在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后表示自愿认罪认罚,并当场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适用使庭审过程得以简化,极大提高了庭审效率,节约了司法资源。本案的顺利办理,是云浮市检察机关严格落实修订后《刑事诉讼法》的新要求、积极推进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本地区适用的体现,为该市检察机关优化司法资源配置、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带来积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