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壁市某自来水厂自建成运营至今,一直未取得卫生许可证。水厂制水设施陈旧老化,过滤塔处于闲置状态,净水塔没有建造混凝池、沉淀池。水厂从白石水库取水到净水塔后,经过简单加氯消毒,即通过管网输送至用户家中。2016年至2017年,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对该水厂的检测结果总体评价为不合格。2018年4月19日,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的相关检测结果也不达标。2018年6月19日,赤壁市人民检察院向赤壁市水利局发出检察建议书,建议该局依法正确履职,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农村饮用水安全。2018年7月15日,赤壁市水利局作出书面回复,但未实现应有效果。2019年1月10日,赤壁市人民检察院向赤壁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2019年5月23日,湖北省赤壁市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令被告赤壁市水利局于本判决生效后六十日内依法对某市某自来水厂生产的生活饮用水水质履行监管职责。行政机关随后启动了对自来水厂的升级改造工程,整改期间,沿用原管道供水,并由水利局、卫计局、镇政府联合加强对消毒环节、监测环节的管理,辖区老百姓喝上了达标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