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检要闻
肇亮未来|打击犯罪不手软,教育挽救有温度!
时间:2026-10-23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大 | 中 | 小】

少年成长,法治护航。肇庆市检察机关坚持“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既严厉打击侵害未成年人犯罪,又注重教育矫治涉罪未成年人,以法治之力护航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现收集整理了一批侵害未成年人权益及违法犯罪案例,通过以案释法,强化社会警示,凝聚保护共识,推动家庭、学校、社会、网络、政府、司法“六大保护”协同发力,以法治之力“肇亮”每一株“粤芽”前行的每一步。


案例一

李某甲交通事故赔偿

支持起诉、民事执行监督案

【基本案情】

2023年6月,货车司机武某某交通肇事造成4岁幼女李某甲重伤致右小腿截肢,武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后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因无民事赔偿能力未对被害人进行赔偿。同年8月,李某甲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武某某所驾驶货车的车主李某乙和实际管理使用该车辆的丙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检察机关履职过程】

2023年10月,李某甲向山东省某县人民检察院申请支持起诉。县人民检察院经审查决定支持起诉,并综合李某甲因截肢丧失独立行动能力,后续治疗、安装假肢需要大量费用等因素,协助李某甲在一般性赔偿项目外又追加了安装、更换假肢费用的诉讼请求。县人民法院经审理采纳支持起诉意见,判决李某乙赔偿李某甲人民币120余万元,丙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判决生效后,李某甲迟迟未得到赔偿款。后经李某甲申请,2024年3月,县人民检察院启动民事执行监督程序,调查发现李某乙名下有汽车一辆和涉嫌转移资金的线索。同年4月,县人民检察院向县人民法院发出检察建议,建议法院商请公安机关协助查扣李某乙的汽车,对李某乙可能存在的拒不执行判决行为进行调查处理。收到检察建议后,法院决定将李某乙司法拘留,要求其说明转移资金的去向及用途,并在公安机关的协助下查扣了李某乙的汽车。经县人民检察院、法院反复释法说理,当事人双方最终达成执行和解,李某乙一次性支付李某甲100万元赔偿款。

在支持李某甲追索赔偿的过程中,县人民检察院及时将其因案致残情况通报县残联。县残联立即展开综合救助帮扶,为李某甲开展残疾等级评定和办理残疾人证,并将其假肢适配信息录入相关数据库,为其申请减免相关费用,切实解决行动康复的核心需求。同时,将李某甲纳入救助帮扶,为其长期提供肢体矫治手术、辅助器具适配和康复训练等基础救助服务。为进一步健全因案致残未成年人救助机制,县人民检察院、残联等部门签订《关于建立涉未成年残疾当事人案件线索移送和联动帮扶机制的意见》。目前,当地已为17名残疾未成年人落实了肢体矫治手术、唇腭裂手术、辅助器具适配等救助工作,妥善保障了涉案残疾未成年人的康复治疗。

【典型意义】

检察机关办理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在依法惩治犯罪的同时,应全面审查被害人民事权益受损情况,充分开展综合履职,以全流程民事检察监督破解残疾未成年人“维权难、执行难”问题。残联组织要加强与检察机关的沟通联系,及时了解涉案残疾未成年人保护救助需求,配合提供康复治疗、残疾等级评定等专业支持,共同维护好涉案残疾未成年人合法权益。

(来源:最高检联合中国残联发布残疾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典型案例)


案例二

赵某某等人聚众斗殴案

【基本案情】

2024年4月,赵某某(男,16岁)与钱某某(男,15岁)为争夺“校园老大”名号,各自纠集余某某(男,16岁)、黄某某(男,17岁)、陆某某(男,16岁)、孙某某(男,15岁)等共15名未成年人进行斗殴,造成2人轻微伤。6月,公安机关以赵某某等4人涉嫌聚众斗殴罪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9月,浙江省湖州市某区人民检察院对具有纠集、持械等情节的赵某某、陆某某依法提起公诉,获法院有罪判决;对具有立功、从犯等情节的余某某、黄某某依法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并开展帮教考察;对存在严重不良行为的钱某某、孙某某等11人,督促公安机关在行政处罚中同步落实矫治教育措施。

【检察机关履职过程】

(一)识别校园不良朋辈风险,量化评估准确分级定责。检察机关通过“讯问+社会调查+心理测评+网络数据分析”四位一体方式,精准识别涉案未成年人通过暴力拉帮结派争夺校园支配地位的不良行为。该行为背后潜藏不良朋辈风险,容易导致未成年人价值观扭曲、违法犯罪,形成“以暴制暴”恶性循环,且隐蔽性强,属于学校难发现、家庭难监管的治理盲区。为实现精准干预,检察机关依托检警协作机制,综合涉案未成年人的行为作用、主观恶性、家庭监护状况、心理偏差程度等因素进行量化评估。经评估,赵某某、陆某某主动纠集人员、持械参与斗殴,在校外结交社会不良人员,在校内长期以暴力手段树立威信,再犯风险较高;余某某、黄某某虽积极参加,但主要出于好奇和从众心理,在不良群体中处于边缘从属地位,且有协助抓捕他人的立功表现,悔罪态度良好,再犯风险低;钱某某等11名未成年人尚未构成刑事犯罪,其中钱某某、孙某某是推动“校园老大”争夺的关键人员,但二人系受不良文化影响,未实施严重暴力行为,其余9名未成年人均为被动跟随或临时起意加入,无逞强斗狠意图。据此,检察机关提出差异化分类处理意见,并协同公安机关落实精准矫治措施。

(二)创新共建矫治资源枢纽,为分流处遇建立精准转介平台。该区检察院联合公安机关,推动区委、区政府支持成立“未成年人关爱中心”,将其打造为全区矫治资源管理枢纽,统筹整合司法、教育、社工等各方力量,面向需矫治的未成年人,精准转介至相应的社会观护基地或家庭教育服务站,确保矫治措施规范、有序实施。该中心在专门教育指导委员会指导下,同时承担行政处罚与专门教育之间的衔接转换职能。对矫治成效不明显的人员,经评估后及时建议公安机关启动专门学校送入程序;专门学校结业人员,仍由中心持续跟踪帮教,实现从处罚到教育、从矫治到回归的全流程闭环管理,有效防止行为反弹,切实弥合行政处罚与专门教育之间的执行断点。本案中,对违法情节严重、再犯风险较高的赵某某、陆某某,检察机关依法提起公诉。对因好奇参与、无不良前科的在校生余某某、黄某某,依法适用附条件不起诉,依托该中心构建“检察机关+学校+社工”三方联动帮教机制,安排定期参与志愿服务,并由专业社工进行一对一心理干预,消除不良群体文化对其价值观的影响。对法治观念淡薄、崇尚暴力规则的钱某某、孙某某等6人,以法治教育基地为主阵地,在训诫教育基础上引入认知行为疗法和法治微课,安排从事社会服务,消解虚幻权力感。对因家庭监护缺失、寻求归属感的陈某某等3人,依托妇儿驿站开展家庭教育指导,引入社工进行心理疏导,矫正其从众依附心理。对因厌学辍学、受不良朋辈拉拢的沈某某等2人,安排至关爱中心接受观护,由司法社工制定个性化学业技能衔接计划,帮助其重返正轨。截至目前,本案被矫治、帮教对象均未再犯,其中10人已返校或就业,表现良好。

(三)协同综合治理,净化校园内外环境。针对不良朋辈聚集引发的校内攀比滋事问题,检察机关依托法治副校长实职化履职,联合区教育局制定《检察官法治副校长实职化履职工作细则》,明确法治副校长服务学校建立完善纠纷协商机制,并协同属地派出所建立“批评教育—纪律处分—司法介入”三级处置机制;探索运用“校园防欺凌平台”智能设备,实现自动报警与及时干预有效衔接。针对校外文身店、台球室等场所传播不良文化问题,检察机关通过制发行政公益诉讼检察建议推动专项整治,净化校外环境。在此基础上,构建以区未成年人关爱中心为枢纽,乡镇街道、村社学校协同的罪错未成年人预防矫治网络,将“行为评估—分类处置—靶向矫治—环境清源”闭环机制纳入平安建设工作,着力推动长效机制全域延伸。截至2025年12月,该区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案件数量同比下降33.68%。

【典型意义】

检察机关要聚焦案件背后校园不良朋辈关系隐性风险,推动办案理念从“行为定性”向“角色识别”深化。研判分析未成年人在暴力冲突及校园不良朋辈支配关系中的作用地位,对推动冲突发生、积极参与打架斗殴等再犯风险较高的,依法惩处并落实矫治教育措施;对跟风从众参与、未实施暴力行为等再犯风险较低的,依法从宽处理并实施精准帮教。依托“未成年人关爱中心”搭建司法矫治资源枢纽,促进司法处置与社会保护之间的机制衔接,有效破解涉众型未成年人案件处置泛化难题。同时,聚焦校园内外治理难点,通过建立长效机制、运用智能设备、推动专项治理等方式,推动形成“办案—治理—促治”一体推进的未成年人犯罪预防与协同治理工作格局。

(来源: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强化检察监督,促进未成年人犯罪预防和治理”典型案例)


案例三

邹某某等人贩卖毒品案

【基本案情】

广东省广州市某区人民检察院在履职过程中,发现通过网络非法销售含依托咪酯电子烟(俗称“上头电子烟”)的案件线索,遂将该线索移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查获邹某某(男,16岁)、江某某(男,16岁)、余某某(女,15岁)、邓某某(女,13岁)等未成年人结伙,共同购入含依托咪酯的电子烟弹40余支,并通过网络贩卖获利。

2024年5月,广州市某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对邹某某、江某某提起公诉,二人均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经邹某某检举,上家李某某被抓获并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对于其他两名涉案未成年人,综合考虑犯罪情节、认罪态度、帮教效果等情况,分别依法作出附条件不起诉、送入专门学校接受专门矫治教育的处理。


【检察机关履职过程】

(一)强化风险早期识别,及时发现涉毒线索。检察机关定期入校开展法治宣讲、动态跟踪,针对校方反馈存在不良行为倾向的重点学生群体,逐一建立专门成长档案,持续关注并及时干预,强化犯罪风险的前端筛查与早期识别。在此过程中,发现其中部分学生近期频繁接触、吸食电子烟。检察机关及时研判风险,以新列管的毒品物质依托咪酯常被伪装成电子烟售卖为警示案例,对重点学校、重点学生群体开展防范新型毒品电子烟专题法治讲座。讲座互动交流环节,有学生反映在网络平台可以浏览到售卖“上头电子烟”等信息,希望加强此类不良信息治理。检察机关立即行动,运用大数据筛查技术,提炼“未成年人”、“上头电子烟”、“广州”等关键词在相关网络平台进行检索,梳理出130余条可疑信息。经过进一步核查、综合研判,锁定15个存在高度贩售嫌疑的网络账号,并迅速将案件线索移送公安机关。经侦查,公安机关确定5个涉及销售含依托咪酯电子烟的网络账号,抓获邹某某等4名涉案未成年人。

(二)聚焦涉毒成因靶向施策,精准帮教矫治。检察机关联合司法社工开展社会调查和风险评估,全面准确分析涉案未成年人涉毒原因,制定个性化帮教方案,助力实现从被动矫治到主动悔改的转变。一是针对受错误价值观影响而将售卖含毒电子烟视为牟利和炫耀手段的邹某某与江某某,借助服刑监区“广府”舞狮表演训练传导传统文化所蕴含的守纪、拼搏精神,引导他们重塑价值观;强化禁毒警示体验,通过情景模拟、观看禁毒视频等使其直观感受新型毒品危害,安排二人担任监区禁毒宣讲员,促其行为纠偏。邹某某主动检举他人贩毒线索立功。二是针对沉迷网络接触含毒电子烟信息、不清楚其危害的余某某,在附条件考验期制定了重在知识补强与技能培训的帮教措施。通过组织戒毒所参观、学习线上禁毒课程、参与社区禁毒宣传等强化其禁毒意识,余某某还成为社区禁毒普法志愿者;利用传统剪纸技能训练培养正向兴趣爱好,助其戒除网瘾,根据个人意愿对接观护基地企业提供服装制作的试岗机会,助力其顺利回归社会。三是针对家庭教育缺失的邓某某,在接受专门学校教育矫治的同时,联合社工、心理咨询师定期开展以“重建家庭信任、提升拒毒能力”为重点的线上家庭教育指导,并由法治副校长持续跟踪矫治成效,助其顺利回归校园。

(三)深化协同治理,筑牢新型毒品犯罪防线。面对新型毒品向未成年人渗透、交易隐蔽化态势,检察机关积极推动构建多元共治格局。一是针对新型毒品常被伪装成普通电子烟等物品,联合学校在思政课增加辨识新型毒品、远离电子烟等课程,联动教育、烟草、市场监管等部门加强校园周边整治,严厉惩处违规向未成年人销售电子烟的商户;依托该区街道检察官工作室开展未成年人远离电子烟专项宣传,引导家长增强对未成年人接触电子烟的监管意识。二是针对新型毒品交易多是线上联络支付、线下快递取货的特点,促推建立全市同城闪送备案追溯机制,健全物流寄递安全制度;构建“检察+行业协会”协作模式,向3000余家互联网企业发出禁毒倡议,压实平台责任;联合网信部门出台《广州市网络行业未成年人保护法律指引》,强化对涉毒暗语及交易信息的技术巡查与线索移交。三是在案发率高的街道共建未保基地,组织禁毒普法宣传,揭示新型毒品的伪装形式和成瘾危害,累计覆盖25.7万人次;联合公安机关制发《广州市罪错未成年人分级干预检警协作指引》,提升信息共享研判与协同打击能力,合力斩断新型毒品供销链条;联合政法委共建“粤心安”心理服务中心,引入心理咨询师、社工等开展新型毒品认知矫正和成瘾阻断心理干预,构建“线上监测—线下打击—专业矫治”的治理闭环。截至2025年12月,全区受理审查起诉未成年人涉毒品犯罪案件同比下降58.6%。


【典型意义】

新型毒品具有较强隐蔽性,容易迷惑辨别能力较弱的未成年人。检察机关要强化风险早期识别,通过关注重点群体、动态监测、定向宣教等方式,及时发现学生吸食电子烟等不良行为苗头,严防新型毒品向校园渗透。根据涉罪未成年人犯罪成因进行靶向施策,量身定制方案精准帮教,将认知矫正与技能培训相结合,切实增强抵制毒品、回归正轨的内在动力。同时,凝聚多方力量,协同构建涵盖校园防治、网络巡查、物流管控、心理支持等环节的综合治理体系,有效遏制以电子烟等为载体的新型毒品在未成年人群体中蔓延,提升未成年人防毒拒毒能力。

(来源: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强化检察监督,促进未成年人犯罪预防和治理”典型案例)


案例四

刘某、叶某、赵某等人抢劫案

【基本案情】

2022年11月,未成年人刘某、叶某、梁某、赵某、张某、黄某受人指使,到一“无人民宿”内,采取威逼、殴打等暴力手段,抢走未成年被害人钟某、李某的电动车,造成钟某、李某轻微伤。另查明,刘某系再次犯罪;被害人钟某有盗窃行为,但盗窃数额未达追诉标准。

【检察机关履职过程】

本案中,检察机关对涉案未成年人开展社会调查,评估双方行为及心理状态,依法提起公诉并开展分级矫治。一是对再犯的刘某及无悔罪表现的叶某以抢劫罪提起公诉,刘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叶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八个月。对受他人指使犯罪,但认罪认罚、赔偿被害人损失的梁某、赵某、张某、黄某依法作附条件不起诉,在八到十个月的考验期限内,接受心理认知重塑、专门学校教育、参与公益活动等矫治措施,并对其家庭采取家庭教育指导。经矫治,四人均通过考验期后被不起诉。二是与公安机关对被害人钟某的盗窃行为联合开展训诫,发出“督促监护令”,责令家长加强监管,同时督促学校对其定期进行德育辅导。经矫治,涉案未成年人均复学复工。同时,制发检察建议,促推有关部门开展“无人民宿”新型住宿业态专项监督。

【典型意义】

检察机关通过精准区分罪错未成年人的行为性质与责任,采取双向干预、分级矫治,对涉罪未成年人惩教结合,助其改过自新;对存在过错的被害人修复其身心创伤,引导其远离不良行为。同时,注重发现案件背后的深层次社会问题,主动融入社会治理,构筑“司法—家庭—学校—社会”的一体化预防打击救助工作体系,实现守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与推动社会治理持续优化共赢。

(来源:广东省法院、省检察院、省公安厅联合发布未成年人刑事司法保护典型案例)


案例五

何某某、刘某某盗窃案

【基本案情】

2023年底,17岁的何某某、16岁的刘某某伙同3名未成年人多次盗窃工厂钢筋、电缆等物品,涉案价值2万余元,二人主动投案自首。检察机关依法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考验期6个月。涉案人员多来自监护薄弱家庭,部分存在厌学、失管问题,再犯风险与社会化融入难题突出。

【检察机关履职过程】

(一)精准社会调查,定制个性化帮教。针对单亲家庭、监护缺失等问题,检察机关形成“认知纠偏+家庭教育+法治教育”组合拳,依托心理健康观护基地开展评估与疏导,制定个性化帮教方案;在司法督导社工、帮教指导专家协助下,通过入户面谈、亲职教育、公益劳动等方式,帮助何某某、刘某某修复家庭关系,矫正行为偏差。考验期内,二人表现良好,主动认错悔错,积极参与各项矫治活动,为后续回归社会奠定坚实基础。

(二)加强就业观护,打通回归社会通道。检察机关牵头司法、人社、工商联多方建立罪错未成年人就业观护协作机制,为何某某对接餐饮点心师岗位,组建“检察官+司法社工+职业师傅”专属帮教团队,帮助何某某实现经济独立与平稳融入。同时,结合刘某某的个人特长与就业意愿,提供就业政策指导服务,刘某某在考验期结束后顺利上岗就业。目前已有12名涉罪未成年人通过就业观护成功回归社会、无一再犯。

(三)延伸源头防控,强化复学帮扶防线。对本案低龄涉罪未成年人,与公安机关共同开展训诫和家庭教育指导,帮助其中存在辍学倾向的2人返校复学。同时,针对本案暴露出的辍学失管群体违法犯罪风险,推动出台《加强未成年人控辍保学协作配合机制》,联合多部门对失学辍学线索开展逐案核查、联合排查,累计帮助10名重点帮扶对象成功复学,从源头阻断失管学生群体违法犯罪。

【典型意义】

本案例通过创新机制构建“个案办理—类案治理—源头防控”的帮教闭环,破解涉罪未成年人复学就业衔接难题,实现教育、感化、挽救与社会治理深度融合,取得“办理一案、治理一片”实效。

(来源:本地案例)



一审:王雯婷;一校:唐玉丽

二审:邓成明;二校:李思欣

三审:李红媚;三校:罗鉴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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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亮未来|打击犯罪不手软,教育挽救有温度!

时间:2026-10-23  作者:  新闻来源:  

少年成长,法治护航。肇庆市检察机关坚持“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既严厉打击侵害未成年人犯罪,又注重教育矫治涉罪未成年人,以法治之力护航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现收集整理了一批侵害未成年人权益及违法犯罪案例,通过以案释法,强化社会警示,凝聚保护共识,推动家庭、学校、社会、网络、政府、司法“六大保护”协同发力,以法治之力“肇亮”每一株“粤芽”前行的每一步。


案例一

李某甲交通事故赔偿

支持起诉、民事执行监督案

【基本案情】

2023年6月,货车司机武某某交通肇事造成4岁幼女李某甲重伤致右小腿截肢,武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后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因无民事赔偿能力未对被害人进行赔偿。同年8月,李某甲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武某某所驾驶货车的车主李某乙和实际管理使用该车辆的丙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检察机关履职过程】

2023年10月,李某甲向山东省某县人民检察院申请支持起诉。县人民检察院经审查决定支持起诉,并综合李某甲因截肢丧失独立行动能力,后续治疗、安装假肢需要大量费用等因素,协助李某甲在一般性赔偿项目外又追加了安装、更换假肢费用的诉讼请求。县人民法院经审理采纳支持起诉意见,判决李某乙赔偿李某甲人民币120余万元,丙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判决生效后,李某甲迟迟未得到赔偿款。后经李某甲申请,2024年3月,县人民检察院启动民事执行监督程序,调查发现李某乙名下有汽车一辆和涉嫌转移资金的线索。同年4月,县人民检察院向县人民法院发出检察建议,建议法院商请公安机关协助查扣李某乙的汽车,对李某乙可能存在的拒不执行判决行为进行调查处理。收到检察建议后,法院决定将李某乙司法拘留,要求其说明转移资金的去向及用途,并在公安机关的协助下查扣了李某乙的汽车。经县人民检察院、法院反复释法说理,当事人双方最终达成执行和解,李某乙一次性支付李某甲100万元赔偿款。

在支持李某甲追索赔偿的过程中,县人民检察院及时将其因案致残情况通报县残联。县残联立即展开综合救助帮扶,为李某甲开展残疾等级评定和办理残疾人证,并将其假肢适配信息录入相关数据库,为其申请减免相关费用,切实解决行动康复的核心需求。同时,将李某甲纳入救助帮扶,为其长期提供肢体矫治手术、辅助器具适配和康复训练等基础救助服务。为进一步健全因案致残未成年人救助机制,县人民检察院、残联等部门签订《关于建立涉未成年残疾当事人案件线索移送和联动帮扶机制的意见》。目前,当地已为17名残疾未成年人落实了肢体矫治手术、唇腭裂手术、辅助器具适配等救助工作,妥善保障了涉案残疾未成年人的康复治疗。

【典型意义】

检察机关办理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在依法惩治犯罪的同时,应全面审查被害人民事权益受损情况,充分开展综合履职,以全流程民事检察监督破解残疾未成年人“维权难、执行难”问题。残联组织要加强与检察机关的沟通联系,及时了解涉案残疾未成年人保护救助需求,配合提供康复治疗、残疾等级评定等专业支持,共同维护好涉案残疾未成年人合法权益。

(来源:最高检联合中国残联发布残疾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典型案例)


案例二

赵某某等人聚众斗殴案

【基本案情】

2024年4月,赵某某(男,16岁)与钱某某(男,15岁)为争夺“校园老大”名号,各自纠集余某某(男,16岁)、黄某某(男,17岁)、陆某某(男,16岁)、孙某某(男,15岁)等共15名未成年人进行斗殴,造成2人轻微伤。6月,公安机关以赵某某等4人涉嫌聚众斗殴罪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9月,浙江省湖州市某区人民检察院对具有纠集、持械等情节的赵某某、陆某某依法提起公诉,获法院有罪判决;对具有立功、从犯等情节的余某某、黄某某依法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并开展帮教考察;对存在严重不良行为的钱某某、孙某某等11人,督促公安机关在行政处罚中同步落实矫治教育措施。

【检察机关履职过程】

(一)识别校园不良朋辈风险,量化评估准确分级定责。检察机关通过“讯问+社会调查+心理测评+网络数据分析”四位一体方式,精准识别涉案未成年人通过暴力拉帮结派争夺校园支配地位的不良行为。该行为背后潜藏不良朋辈风险,容易导致未成年人价值观扭曲、违法犯罪,形成“以暴制暴”恶性循环,且隐蔽性强,属于学校难发现、家庭难监管的治理盲区。为实现精准干预,检察机关依托检警协作机制,综合涉案未成年人的行为作用、主观恶性、家庭监护状况、心理偏差程度等因素进行量化评估。经评估,赵某某、陆某某主动纠集人员、持械参与斗殴,在校外结交社会不良人员,在校内长期以暴力手段树立威信,再犯风险较高;余某某、黄某某虽积极参加,但主要出于好奇和从众心理,在不良群体中处于边缘从属地位,且有协助抓捕他人的立功表现,悔罪态度良好,再犯风险低;钱某某等11名未成年人尚未构成刑事犯罪,其中钱某某、孙某某是推动“校园老大”争夺的关键人员,但二人系受不良文化影响,未实施严重暴力行为,其余9名未成年人均为被动跟随或临时起意加入,无逞强斗狠意图。据此,检察机关提出差异化分类处理意见,并协同公安机关落实精准矫治措施。

(二)创新共建矫治资源枢纽,为分流处遇建立精准转介平台。该区检察院联合公安机关,推动区委、区政府支持成立“未成年人关爱中心”,将其打造为全区矫治资源管理枢纽,统筹整合司法、教育、社工等各方力量,面向需矫治的未成年人,精准转介至相应的社会观护基地或家庭教育服务站,确保矫治措施规范、有序实施。该中心在专门教育指导委员会指导下,同时承担行政处罚与专门教育之间的衔接转换职能。对矫治成效不明显的人员,经评估后及时建议公安机关启动专门学校送入程序;专门学校结业人员,仍由中心持续跟踪帮教,实现从处罚到教育、从矫治到回归的全流程闭环管理,有效防止行为反弹,切实弥合行政处罚与专门教育之间的执行断点。本案中,对违法情节严重、再犯风险较高的赵某某、陆某某,检察机关依法提起公诉。对因好奇参与、无不良前科的在校生余某某、黄某某,依法适用附条件不起诉,依托该中心构建“检察机关+学校+社工”三方联动帮教机制,安排定期参与志愿服务,并由专业社工进行一对一心理干预,消除不良群体文化对其价值观的影响。对法治观念淡薄、崇尚暴力规则的钱某某、孙某某等6人,以法治教育基地为主阵地,在训诫教育基础上引入认知行为疗法和法治微课,安排从事社会服务,消解虚幻权力感。对因家庭监护缺失、寻求归属感的陈某某等3人,依托妇儿驿站开展家庭教育指导,引入社工进行心理疏导,矫正其从众依附心理。对因厌学辍学、受不良朋辈拉拢的沈某某等2人,安排至关爱中心接受观护,由司法社工制定个性化学业技能衔接计划,帮助其重返正轨。截至目前,本案被矫治、帮教对象均未再犯,其中10人已返校或就业,表现良好。

(三)协同综合治理,净化校园内外环境。针对不良朋辈聚集引发的校内攀比滋事问题,检察机关依托法治副校长实职化履职,联合区教育局制定《检察官法治副校长实职化履职工作细则》,明确法治副校长服务学校建立完善纠纷协商机制,并协同属地派出所建立“批评教育—纪律处分—司法介入”三级处置机制;探索运用“校园防欺凌平台”智能设备,实现自动报警与及时干预有效衔接。针对校外文身店、台球室等场所传播不良文化问题,检察机关通过制发行政公益诉讼检察建议推动专项整治,净化校外环境。在此基础上,构建以区未成年人关爱中心为枢纽,乡镇街道、村社学校协同的罪错未成年人预防矫治网络,将“行为评估—分类处置—靶向矫治—环境清源”闭环机制纳入平安建设工作,着力推动长效机制全域延伸。截至2025年12月,该区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案件数量同比下降33.68%。

【典型意义】

检察机关要聚焦案件背后校园不良朋辈关系隐性风险,推动办案理念从“行为定性”向“角色识别”深化。研判分析未成年人在暴力冲突及校园不良朋辈支配关系中的作用地位,对推动冲突发生、积极参与打架斗殴等再犯风险较高的,依法惩处并落实矫治教育措施;对跟风从众参与、未实施暴力行为等再犯风险较低的,依法从宽处理并实施精准帮教。依托“未成年人关爱中心”搭建司法矫治资源枢纽,促进司法处置与社会保护之间的机制衔接,有效破解涉众型未成年人案件处置泛化难题。同时,聚焦校园内外治理难点,通过建立长效机制、运用智能设备、推动专项治理等方式,推动形成“办案—治理—促治”一体推进的未成年人犯罪预防与协同治理工作格局。

(来源: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强化检察监督,促进未成年人犯罪预防和治理”典型案例)


案例三

邹某某等人贩卖毒品案

【基本案情】

广东省广州市某区人民检察院在履职过程中,发现通过网络非法销售含依托咪酯电子烟(俗称“上头电子烟”)的案件线索,遂将该线索移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查获邹某某(男,16岁)、江某某(男,16岁)、余某某(女,15岁)、邓某某(女,13岁)等未成年人结伙,共同购入含依托咪酯的电子烟弹40余支,并通过网络贩卖获利。

2024年5月,广州市某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对邹某某、江某某提起公诉,二人均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经邹某某检举,上家李某某被抓获并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对于其他两名涉案未成年人,综合考虑犯罪情节、认罪态度、帮教效果等情况,分别依法作出附条件不起诉、送入专门学校接受专门矫治教育的处理。


【检察机关履职过程】

(一)强化风险早期识别,及时发现涉毒线索。检察机关定期入校开展法治宣讲、动态跟踪,针对校方反馈存在不良行为倾向的重点学生群体,逐一建立专门成长档案,持续关注并及时干预,强化犯罪风险的前端筛查与早期识别。在此过程中,发现其中部分学生近期频繁接触、吸食电子烟。检察机关及时研判风险,以新列管的毒品物质依托咪酯常被伪装成电子烟售卖为警示案例,对重点学校、重点学生群体开展防范新型毒品电子烟专题法治讲座。讲座互动交流环节,有学生反映在网络平台可以浏览到售卖“上头电子烟”等信息,希望加强此类不良信息治理。检察机关立即行动,运用大数据筛查技术,提炼“未成年人”、“上头电子烟”、“广州”等关键词在相关网络平台进行检索,梳理出130余条可疑信息。经过进一步核查、综合研判,锁定15个存在高度贩售嫌疑的网络账号,并迅速将案件线索移送公安机关。经侦查,公安机关确定5个涉及销售含依托咪酯电子烟的网络账号,抓获邹某某等4名涉案未成年人。

(二)聚焦涉毒成因靶向施策,精准帮教矫治。检察机关联合司法社工开展社会调查和风险评估,全面准确分析涉案未成年人涉毒原因,制定个性化帮教方案,助力实现从被动矫治到主动悔改的转变。一是针对受错误价值观影响而将售卖含毒电子烟视为牟利和炫耀手段的邹某某与江某某,借助服刑监区“广府”舞狮表演训练传导传统文化所蕴含的守纪、拼搏精神,引导他们重塑价值观;强化禁毒警示体验,通过情景模拟、观看禁毒视频等使其直观感受新型毒品危害,安排二人担任监区禁毒宣讲员,促其行为纠偏。邹某某主动检举他人贩毒线索立功。二是针对沉迷网络接触含毒电子烟信息、不清楚其危害的余某某,在附条件考验期制定了重在知识补强与技能培训的帮教措施。通过组织戒毒所参观、学习线上禁毒课程、参与社区禁毒宣传等强化其禁毒意识,余某某还成为社区禁毒普法志愿者;利用传统剪纸技能训练培养正向兴趣爱好,助其戒除网瘾,根据个人意愿对接观护基地企业提供服装制作的试岗机会,助力其顺利回归社会。三是针对家庭教育缺失的邓某某,在接受专门学校教育矫治的同时,联合社工、心理咨询师定期开展以“重建家庭信任、提升拒毒能力”为重点的线上家庭教育指导,并由法治副校长持续跟踪矫治成效,助其顺利回归校园。

(三)深化协同治理,筑牢新型毒品犯罪防线。面对新型毒品向未成年人渗透、交易隐蔽化态势,检察机关积极推动构建多元共治格局。一是针对新型毒品常被伪装成普通电子烟等物品,联合学校在思政课增加辨识新型毒品、远离电子烟等课程,联动教育、烟草、市场监管等部门加强校园周边整治,严厉惩处违规向未成年人销售电子烟的商户;依托该区街道检察官工作室开展未成年人远离电子烟专项宣传,引导家长增强对未成年人接触电子烟的监管意识。二是针对新型毒品交易多是线上联络支付、线下快递取货的特点,促推建立全市同城闪送备案追溯机制,健全物流寄递安全制度;构建“检察+行业协会”协作模式,向3000余家互联网企业发出禁毒倡议,压实平台责任;联合网信部门出台《广州市网络行业未成年人保护法律指引》,强化对涉毒暗语及交易信息的技术巡查与线索移交。三是在案发率高的街道共建未保基地,组织禁毒普法宣传,揭示新型毒品的伪装形式和成瘾危害,累计覆盖25.7万人次;联合公安机关制发《广州市罪错未成年人分级干预检警协作指引》,提升信息共享研判与协同打击能力,合力斩断新型毒品供销链条;联合政法委共建“粤心安”心理服务中心,引入心理咨询师、社工等开展新型毒品认知矫正和成瘾阻断心理干预,构建“线上监测—线下打击—专业矫治”的治理闭环。截至2025年12月,全区受理审查起诉未成年人涉毒品犯罪案件同比下降58.6%。


【典型意义】

新型毒品具有较强隐蔽性,容易迷惑辨别能力较弱的未成年人。检察机关要强化风险早期识别,通过关注重点群体、动态监测、定向宣教等方式,及时发现学生吸食电子烟等不良行为苗头,严防新型毒品向校园渗透。根据涉罪未成年人犯罪成因进行靶向施策,量身定制方案精准帮教,将认知矫正与技能培训相结合,切实增强抵制毒品、回归正轨的内在动力。同时,凝聚多方力量,协同构建涵盖校园防治、网络巡查、物流管控、心理支持等环节的综合治理体系,有效遏制以电子烟等为载体的新型毒品在未成年人群体中蔓延,提升未成年人防毒拒毒能力。

(来源: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强化检察监督,促进未成年人犯罪预防和治理”典型案例)


案例四

刘某、叶某、赵某等人抢劫案

【基本案情】

2022年11月,未成年人刘某、叶某、梁某、赵某、张某、黄某受人指使,到一“无人民宿”内,采取威逼、殴打等暴力手段,抢走未成年被害人钟某、李某的电动车,造成钟某、李某轻微伤。另查明,刘某系再次犯罪;被害人钟某有盗窃行为,但盗窃数额未达追诉标准。

【检察机关履职过程】

本案中,检察机关对涉案未成年人开展社会调查,评估双方行为及心理状态,依法提起公诉并开展分级矫治。一是对再犯的刘某及无悔罪表现的叶某以抢劫罪提起公诉,刘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叶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八个月。对受他人指使犯罪,但认罪认罚、赔偿被害人损失的梁某、赵某、张某、黄某依法作附条件不起诉,在八到十个月的考验期限内,接受心理认知重塑、专门学校教育、参与公益活动等矫治措施,并对其家庭采取家庭教育指导。经矫治,四人均通过考验期后被不起诉。二是与公安机关对被害人钟某的盗窃行为联合开展训诫,发出“督促监护令”,责令家长加强监管,同时督促学校对其定期进行德育辅导。经矫治,涉案未成年人均复学复工。同时,制发检察建议,促推有关部门开展“无人民宿”新型住宿业态专项监督。

【典型意义】

检察机关通过精准区分罪错未成年人的行为性质与责任,采取双向干预、分级矫治,对涉罪未成年人惩教结合,助其改过自新;对存在过错的被害人修复其身心创伤,引导其远离不良行为。同时,注重发现案件背后的深层次社会问题,主动融入社会治理,构筑“司法—家庭—学校—社会”的一体化预防打击救助工作体系,实现守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与推动社会治理持续优化共赢。

(来源:广东省法院、省检察院、省公安厅联合发布未成年人刑事司法保护典型案例)


案例五

何某某、刘某某盗窃案

【基本案情】

2023年底,17岁的何某某、16岁的刘某某伙同3名未成年人多次盗窃工厂钢筋、电缆等物品,涉案价值2万余元,二人主动投案自首。检察机关依法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考验期6个月。涉案人员多来自监护薄弱家庭,部分存在厌学、失管问题,再犯风险与社会化融入难题突出。

【检察机关履职过程】

(一)精准社会调查,定制个性化帮教。针对单亲家庭、监护缺失等问题,检察机关形成“认知纠偏+家庭教育+法治教育”组合拳,依托心理健康观护基地开展评估与疏导,制定个性化帮教方案;在司法督导社工、帮教指导专家协助下,通过入户面谈、亲职教育、公益劳动等方式,帮助何某某、刘某某修复家庭关系,矫正行为偏差。考验期内,二人表现良好,主动认错悔错,积极参与各项矫治活动,为后续回归社会奠定坚实基础。

(二)加强就业观护,打通回归社会通道。检察机关牵头司法、人社、工商联多方建立罪错未成年人就业观护协作机制,为何某某对接餐饮点心师岗位,组建“检察官+司法社工+职业师傅”专属帮教团队,帮助何某某实现经济独立与平稳融入。同时,结合刘某某的个人特长与就业意愿,提供就业政策指导服务,刘某某在考验期结束后顺利上岗就业。目前已有12名涉罪未成年人通过就业观护成功回归社会、无一再犯。

(三)延伸源头防控,强化复学帮扶防线。对本案低龄涉罪未成年人,与公安机关共同开展训诫和家庭教育指导,帮助其中存在辍学倾向的2人返校复学。同时,针对本案暴露出的辍学失管群体违法犯罪风险,推动出台《加强未成年人控辍保学协作配合机制》,联合多部门对失学辍学线索开展逐案核查、联合排查,累计帮助10名重点帮扶对象成功复学,从源头阻断失管学生群体违法犯罪。

【典型意义】

本案例通过创新机制构建“个案办理—类案治理—源头防控”的帮教闭环,破解涉罪未成年人复学就业衔接难题,实现教育、感化、挽救与社会治理深度融合,取得“办理一案、治理一片”实效。

(来源:本地案例)



一审:王雯婷;一校:唐玉丽

二审:邓成明;二校:李思欣

三审:李红媚;三校:罗鉴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