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检要闻
【检小肇护正义】滥伐公益林?刑事追责+碳汇代偿 双重责任守护绿水青山
时间:2026-08-12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案情回顾


2023年5月,被告人古某、纪某以6000元价格承包砍伐广宁县五和镇某村委会山场林木,并依法办理了林木采伐许可证。


2023年8月至10月期间,二人在没有核对《林木采伐许可证》可砍伐范围的情况下,雇请砍工砍伐上述山场林木,导致超范围砍伐了山场里的水源涵养林(公益林)。经鉴定,上述山场超范围采伐面积约14.45亩,林木蓄积量约45立方米。


2025年7月,古某、纪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了案发经过;并主动开展补植复绿,2026年4月经林业局验收合格。经生态环境部华南环境科学研究所评估,生态环境损害数额共计27269元。


检察官履职情况


庭审中,检察官以公诉人和公益诉讼起诉人双重身份出庭履职,分别围绕刑事犯罪事实、生态公益损害发表意见,明确行为人需承担刑事追责与生态赔偿双重法律责任,依法维护社会公共生态利益。


01.全面审查案件,精准认定刑事犯罪事实


本案移送审查起诉后,承办检察官全面核查勘验笔录、鉴定意见、采伐许可、被告人供述等全案证据,查实古某、纪某超范围滥伐公益林45立方米,达到滥伐林木罪“数量较大”追诉标准,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广宁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对二人提起刑事公诉。


02.秉持修复优先,启动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检察机关审查认为,二被告人滥伐公益林的行为,不仅构成刑事犯罪,还破坏森林生态系统、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为践行“谁破坏、谁修复、谁赔偿”生态司法理念,落实全面生态修复,检察机关依法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追究其生态损害民事责任。


法院全面采纳检察机关公诉及公益诉讼意见,结合二被告人自首、主动复绿、认罪悔罪等从轻减轻情节,依法作出判决:以滥伐林木罪判处二人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八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判令二人通过认购林业碳汇方式,全额承担27269元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实现“刑事惩处+生态修复”双重司法效果。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七十九条


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一)停止侵害;(二)排除妨碍;(三)消除危险;(四)返还财产;(五)恢复原状;(六)修理、重作、更换;(七)继续履行;(八)赔偿损失;(九)支付违约金;(十)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十一)赔礼道歉。法律规定惩罚性赔偿的,依照其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八十七条


民事主体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的,承担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不影响承担民事责任;民事主体的财产不足以支付的,优先用于承担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二十九条


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他人损害的,侵权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三十五条


违反国家规定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国家规定的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组织有权请求侵权人赔偿下列损失和费用:


(一)生态环境受到损害至修复完成期间服务功能丧失导致的损失;

(二)生态环境功能永久性损害造成的损失;

(三)生态环境损害调查、鉴定评估等费用;

(四)清除污染、修复生态环境费用;

(五)防止损害的发生和扩大所支出的合理费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森林资源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


违反国家规定造成森林生态环境损害,生态环境能够修复的,国家规定的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组织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请求侵权人在合理期限内以补种树木、恢复植被、恢复林地土壤性状、投放相应生物种群等方式承担修复责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人民法院判决侵权人承担修复责任的,可以同时确定其在期限内不履行修复义务时应承担的森林生态环境修复费用。



持证采伐≠任意采伐。林木采伐必须严格按照许可证核定的范围、面积、树种、期限实施,超范围、超数量采伐公益林、防护林,均属违法行为,必将受到法律严惩。


破坏生态绝非“一罚了之”。司法机关坚持刑事追责与生态修复并重,既追究刑事责任,又通过公益诉讼要求行为人承担生态修复、损害赔偿民事责任。即便补植复绿通过验收,生态受损至恢复期间的服务功能损失仍需赔偿——生态损害没有“空窗期”。


认购碳汇是法定修复方式,不是“买罪免罚”。在无法完全原地修复的情况下,通过认购经核证的林业碳汇替代履行赔偿责任,是司法实践探索出的有效修复路径。


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希望广大群众引以为戒,自觉遵守森林保护法律法规,共同守护生态安全屏障。


肇庆市人民检察院

广宁县人民检察院

联合制作



一审:方 芳;一校:翁绮琳

二审:刘光俊;二校:李思欣

三审:李红媚;三校:罗鉴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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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小肇护正义】滥伐公益林?刑事追责+碳汇代偿 双重责任守护绿水青山

时间:2026-08-12  作者:  新闻来源:  

案情回顾


2023年5月,被告人古某、纪某以6000元价格承包砍伐广宁县五和镇某村委会山场林木,并依法办理了林木采伐许可证。


2023年8月至10月期间,二人在没有核对《林木采伐许可证》可砍伐范围的情况下,雇请砍工砍伐上述山场林木,导致超范围砍伐了山场里的水源涵养林(公益林)。经鉴定,上述山场超范围采伐面积约14.45亩,林木蓄积量约45立方米。


2025年7月,古某、纪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了案发经过;并主动开展补植复绿,2026年4月经林业局验收合格。经生态环境部华南环境科学研究所评估,生态环境损害数额共计27269元。


检察官履职情况


庭审中,检察官以公诉人和公益诉讼起诉人双重身份出庭履职,分别围绕刑事犯罪事实、生态公益损害发表意见,明确行为人需承担刑事追责与生态赔偿双重法律责任,依法维护社会公共生态利益。


01.全面审查案件,精准认定刑事犯罪事实


本案移送审查起诉后,承办检察官全面核查勘验笔录、鉴定意见、采伐许可、被告人供述等全案证据,查实古某、纪某超范围滥伐公益林45立方米,达到滥伐林木罪“数量较大”追诉标准,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广宁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对二人提起刑事公诉。


02.秉持修复优先,启动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检察机关审查认为,二被告人滥伐公益林的行为,不仅构成刑事犯罪,还破坏森林生态系统、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为践行“谁破坏、谁修复、谁赔偿”生态司法理念,落实全面生态修复,检察机关依法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追究其生态损害民事责任。


法院全面采纳检察机关公诉及公益诉讼意见,结合二被告人自首、主动复绿、认罪悔罪等从轻减轻情节,依法作出判决:以滥伐林木罪判处二人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八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判令二人通过认购林业碳汇方式,全额承担27269元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实现“刑事惩处+生态修复”双重司法效果。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七十九条


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一)停止侵害;(二)排除妨碍;(三)消除危险;(四)返还财产;(五)恢复原状;(六)修理、重作、更换;(七)继续履行;(八)赔偿损失;(九)支付违约金;(十)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十一)赔礼道歉。法律规定惩罚性赔偿的,依照其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八十七条


民事主体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的,承担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不影响承担民事责任;民事主体的财产不足以支付的,优先用于承担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二十九条


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他人损害的,侵权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三十五条


违反国家规定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国家规定的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组织有权请求侵权人赔偿下列损失和费用:


(一)生态环境受到损害至修复完成期间服务功能丧失导致的损失;

(二)生态环境功能永久性损害造成的损失;

(三)生态环境损害调查、鉴定评估等费用;

(四)清除污染、修复生态环境费用;

(五)防止损害的发生和扩大所支出的合理费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森林资源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


违反国家规定造成森林生态环境损害,生态环境能够修复的,国家规定的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组织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请求侵权人在合理期限内以补种树木、恢复植被、恢复林地土壤性状、投放相应生物种群等方式承担修复责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人民法院判决侵权人承担修复责任的,可以同时确定其在期限内不履行修复义务时应承担的森林生态环境修复费用。



持证采伐≠任意采伐。林木采伐必须严格按照许可证核定的范围、面积、树种、期限实施,超范围、超数量采伐公益林、防护林,均属违法行为,必将受到法律严惩。


破坏生态绝非“一罚了之”。司法机关坚持刑事追责与生态修复并重,既追究刑事责任,又通过公益诉讼要求行为人承担生态修复、损害赔偿民事责任。即便补植复绿通过验收,生态受损至恢复期间的服务功能损失仍需赔偿——生态损害没有“空窗期”。


认购碳汇是法定修复方式,不是“买罪免罚”。在无法完全原地修复的情况下,通过认购经核证的林业碳汇替代履行赔偿责任,是司法实践探索出的有效修复路径。


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希望广大群众引以为戒,自觉遵守森林保护法律法规,共同守护生态安全屏障。


肇庆市人民检察院

广宁县人民检察院

联合制作



一审:方 芳;一校:翁绮琳

二审:刘光俊;二校:李思欣

三审:李红媚;三校:罗鉴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