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检要闻
市检察院出台工作办法,强化与社会组织协作推进西江流域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
时间:2020-08-03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7月30日,肇庆市检察院第七检察部组织召开肇庆市检察院与社会组织协作推进西江流域环境保护工作会议,进一步加强肇庆市检察机关与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组织之间的协作,不断加快推进我市生态文明建设和加大我市生态环境保护力度。肇庆市生态保育慈善会、肇庆市保护星湖志愿者协会、肇庆市环境卫生协会、肇庆市环境保护产业协会、武大环境技术研究院等社会组织代表应邀参会。

会议宣读了《肇庆市检察机关关于加强与社会组织协作配合推进西江流域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公益诉讼工作办法》及《肇庆市检察机关公益诉讼案件线索举报奖励办法(试行)》等文件。

会上,第七检察部林小红主任以一个检察机关支持社会组织起诉的环境污染民事公益诉讼典型案例为切入,详细地介绍了检察机关的公益诉讼职能,让各社会组织充分了解肇庆市检察机关在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公益诉讼工作方面的举措和办法,同时鼓励各社会组织积极参与到生态环境保护公益诉讼工作中来,共同实现生态环境的多元共治。

各社会组织代表在座谈中纷纷踊跃发言,分别结合各组织的工作实际对肇庆市检察机关公益诉讼工作的开展提出了思路和建议,并对以后检察机关和社会组织之间的配合协作提出了新的设想。

第七检察部的与会同志对各社会组织代表提出的问题一一作出了回应。

接下来,肇庆市检察院将以《肇庆市检察机关关于加强与社会组织协作配合推进西江流域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公益诉讼工作办法》为抓手,进一步加强与社会组织的沟通与协调,推进社会组织职能发挥,共同构建全方位、多元化的社会公益保护体系,以更精准的监督视角和更有效的监督方式,深化共治共谋共赢理念,形成强大合力推动西江流域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公益工作再上新台阶、取得新成效。


延伸阅读

肇庆市检察机关如何加强与社会组织协作配合?

我们来了解一下。


肇庆市检察机关

关于加强与社会组织协作配合

推进西江流域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

公益诉讼工作办法

为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加强肇庆市检察机关与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社会组织之间的协作配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社会组织,是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一)依法在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二)专门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连续五年以上且无违法记录”的社会组织。

前款中“专门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是指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的“章程确定的宗旨和主要业务范围是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且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 

第二条 社会组织在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过程中发现对西江流域的大气、水体、土壤污染和非法占用耕地、林地、自然保护区等破坏生态环境资源事件,根据公益诉讼管辖的有关规定,可将相关线索移送检察机关。检察机关收到线索后要认真审查,属于本地管辖的,及时开展调查核实;不属于本地管辖的,配合做好相关工作,及时移送有管辖权的检察院,并将线索处理情况反馈给社会组织。

第三条 社会组织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符合法律规定的,检察机关可以支持起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的规定,检察机关支持社会组织起诉,包括提供法律咨询、书面提交意见、协助调查取证等方式。需要委托外地检察机关协助调查取证的,案发地检察机关可提供沟通、协调等必要的支持和帮助。

第四条 经社会组织申请,肇庆市检察机关公益诉讼快速检测实验室可提供生态环境和自然资源快速检测技术支持。

第五条 社会组织办理的重大、疑难、复杂案件,需要就法律适用问题或者专业技术等问题向专家咨询的,可向检察机关提出申请,由检察机关负责相关专家联络工作。

第六条 检察机关组织业务培训时,可邀请社会组织中从事环境法律服务方面的工作人员参加,也可邀请社会组织中专业领域的学者、专家授课;针对一定时期内破坏西江流域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案件,双方可共同开展课题研究,认真总结基本规律、发案原因,提升西江流域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公益诉讼整体水平。

第七条 检察机关、社会组织可共同开展法制宣传,对具有典型意义和示范作用的案件,可联合进行释法说理、宣传教育活动,并适时通过官方网站、微信公众号、微博等网络平台公布典型案例,大力引导各方社会力量积极参与西江流域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公益诉讼。

第八条 本办法由肇庆市人民检察院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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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检察院出台工作办法,强化与社会组织协作推进西江流域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

时间:2020-08-03  作者:  新闻来源:  

7月30日,肇庆市检察院第七检察部组织召开肇庆市检察院与社会组织协作推进西江流域环境保护工作会议,进一步加强肇庆市检察机关与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组织之间的协作,不断加快推进我市生态文明建设和加大我市生态环境保护力度。肇庆市生态保育慈善会、肇庆市保护星湖志愿者协会、肇庆市环境卫生协会、肇庆市环境保护产业协会、武大环境技术研究院等社会组织代表应邀参会。

会议宣读了《肇庆市检察机关关于加强与社会组织协作配合推进西江流域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公益诉讼工作办法》及《肇庆市检察机关公益诉讼案件线索举报奖励办法(试行)》等文件。

会上,第七检察部林小红主任以一个检察机关支持社会组织起诉的环境污染民事公益诉讼典型案例为切入,详细地介绍了检察机关的公益诉讼职能,让各社会组织充分了解肇庆市检察机关在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公益诉讼工作方面的举措和办法,同时鼓励各社会组织积极参与到生态环境保护公益诉讼工作中来,共同实现生态环境的多元共治。

各社会组织代表在座谈中纷纷踊跃发言,分别结合各组织的工作实际对肇庆市检察机关公益诉讼工作的开展提出了思路和建议,并对以后检察机关和社会组织之间的配合协作提出了新的设想。

第七检察部的与会同志对各社会组织代表提出的问题一一作出了回应。

接下来,肇庆市检察院将以《肇庆市检察机关关于加强与社会组织协作配合推进西江流域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公益诉讼工作办法》为抓手,进一步加强与社会组织的沟通与协调,推进社会组织职能发挥,共同构建全方位、多元化的社会公益保护体系,以更精准的监督视角和更有效的监督方式,深化共治共谋共赢理念,形成强大合力推动西江流域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公益工作再上新台阶、取得新成效。


延伸阅读

肇庆市检察机关如何加强与社会组织协作配合?

我们来了解一下。


肇庆市检察机关

关于加强与社会组织协作配合

推进西江流域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

公益诉讼工作办法

为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加强肇庆市检察机关与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社会组织之间的协作配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社会组织,是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一)依法在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二)专门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连续五年以上且无违法记录”的社会组织。

前款中“专门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是指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的“章程确定的宗旨和主要业务范围是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且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 

第二条 社会组织在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过程中发现对西江流域的大气、水体、土壤污染和非法占用耕地、林地、自然保护区等破坏生态环境资源事件,根据公益诉讼管辖的有关规定,可将相关线索移送检察机关。检察机关收到线索后要认真审查,属于本地管辖的,及时开展调查核实;不属于本地管辖的,配合做好相关工作,及时移送有管辖权的检察院,并将线索处理情况反馈给社会组织。

第三条 社会组织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符合法律规定的,检察机关可以支持起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的规定,检察机关支持社会组织起诉,包括提供法律咨询、书面提交意见、协助调查取证等方式。需要委托外地检察机关协助调查取证的,案发地检察机关可提供沟通、协调等必要的支持和帮助。

第四条 经社会组织申请,肇庆市检察机关公益诉讼快速检测实验室可提供生态环境和自然资源快速检测技术支持。

第五条 社会组织办理的重大、疑难、复杂案件,需要就法律适用问题或者专业技术等问题向专家咨询的,可向检察机关提出申请,由检察机关负责相关专家联络工作。

第六条 检察机关组织业务培训时,可邀请社会组织中从事环境法律服务方面的工作人员参加,也可邀请社会组织中专业领域的学者、专家授课;针对一定时期内破坏西江流域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案件,双方可共同开展课题研究,认真总结基本规律、发案原因,提升西江流域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公益诉讼整体水平。

第七条 检察机关、社会组织可共同开展法制宣传,对具有典型意义和示范作用的案件,可联合进行释法说理、宣传教育活动,并适时通过官方网站、微信公众号、微博等网络平台公布典型案例,大力引导各方社会力量积极参与西江流域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公益诉讼。

第八条 本办法由肇庆市人民检察院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