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案被告人姚某因发现妻子有婚外情,双方产生矛盾已久。2018年8月29日,被告人与其妻子发生争吵,并在当晚杀死自己的妻子,留下两个未成年的小孩,大的9岁姚小A读小学二年级,小的6岁姚小B读幼儿园。
2018年12月29日,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刑事判决,被告人姚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两个未成年小孩的父亲锒铛入狱,母亲已逝,导致依靠被告人和其妻子抚养的女儿失去了生活来源。
目前,姚小A和姚小B由其爷爷姚某甲抚养照顾,寄居于在东莞打工的叔父家里。申请人的爷爷姚某甲本身无经济收入,申请人在东莞打工的叔父收入不高,且自己尚有两个孩子需要抚养,抚养压力巨大,家庭生活困难。
申请代理人姚某甲于2019年5月21日向市检察院提出国家司法救助申请,收到申请材料后,院领导非常重视,明确了具体的检察官办理该案,第一时间启动了救助程序,依法对申请代理人姚某甲进行了调查询问,详细了解相关情况,核查了有关证明材料。经审查,这宗案件的发生以及被害人刘某某(申请人姚小A的母亲)的死亡,与申请人失去生活来源,生活困难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符合国家司法救助应当予以救助的情形。
承办检察官通过办理该案,查明了案情,了解申请人情况,并经科室集体讨论,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国家司法救助的情形,一致同意对两位未成年救助申请人给予国家司法救助,同时积极与院计财部门沟通联系救助款加快落实,及时将10.48万元救助金发放到救助申请人手中。
此次案件的办理,市检察院充分履行检察职责,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在办案中主动积极为符合司法救济条件的群众普及国家法律政策和做好救济,彰显了司法的人文关怀,充分体现了检察办案部门坚持公正司法、司法为民的宗旨,得到了群众的点赞和高度认可,实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的《人民检察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细则(试行)》,明确人民检察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是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对遭受犯罪侵害或者民事侵害,无法通过诉讼获得有效赔偿,生活面临急迫困难的当事人采取的辅助性救济措施。
【国家司法救助的范围】
(一)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致重伤或者严重残疾,因加害人死亡或者没有赔偿能力,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
(二)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危及生命,急需救治,无力承担医疗救治费用的。
(三)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致死,依靠其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近亲属或者其赡养、扶养、抚养的其他人,因加害人死亡或者没有赔偿能力,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
(四)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致使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因加害人死亡或者没有赔偿能力,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
(五)举报人、证人、鉴定人因向检察机关举报、作证或者接受检察机关委托进行司法鉴定而受到打击报复,致使人身受到伤害或者财产受到重大损失,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
(六)因道路交通事故等民事侵权行为造成人身伤害,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
(七)检察院根据实际情况,认为需要救助的其他情形。
【申请司法救助需要提供的材料】
向人民检察院申请国家司法救助,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国家司法救助申请书;
(二)救助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明;
(三)实际损害结果证明,包括被害人伤情鉴定意见、医疗诊断结论及医疗费用单据或者死亡证明,受不法侵害所致财产损失情况;
(四)救助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生活困难情况的证明;
(五)是否获得赔偿、救助等的情况说明或者证明材料;
(六)其他有关证明材料。
司法救助暖人心 检察服务为人民
原案被告人姚某因发现妻子有婚外情,双方产生矛盾已久。2018年8月29日,被告人与其妻子发生争吵,并在当晚杀死自己的妻子,留下两个未成年的小孩,大的9岁姚小A读小学二年级,小的6岁姚小B读幼儿园。
2018年12月29日,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刑事判决,被告人姚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两个未成年小孩的父亲锒铛入狱,母亲已逝,导致依靠被告人和其妻子抚养的女儿失去了生活来源。
目前,姚小A和姚小B由其爷爷姚某甲抚养照顾,寄居于在东莞打工的叔父家里。申请人的爷爷姚某甲本身无经济收入,申请人在东莞打工的叔父收入不高,且自己尚有两个孩子需要抚养,抚养压力巨大,家庭生活困难。
申请代理人姚某甲于2019年5月21日向市检察院提出国家司法救助申请,收到申请材料后,院领导非常重视,明确了具体的检察官办理该案,第一时间启动了救助程序,依法对申请代理人姚某甲进行了调查询问,详细了解相关情况,核查了有关证明材料。经审查,这宗案件的发生以及被害人刘某某(申请人姚小A的母亲)的死亡,与申请人失去生活来源,生活困难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符合国家司法救助应当予以救助的情形。
承办检察官通过办理该案,查明了案情,了解申请人情况,并经科室集体讨论,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国家司法救助的情形,一致同意对两位未成年救助申请人给予国家司法救助,同时积极与院计财部门沟通联系救助款加快落实,及时将10.48万元救助金发放到救助申请人手中。
此次案件的办理,市检察院充分履行检察职责,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在办案中主动积极为符合司法救济条件的群众普及国家法律政策和做好救济,彰显了司法的人文关怀,充分体现了检察办案部门坚持公正司法、司法为民的宗旨,得到了群众的点赞和高度认可,实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的《人民检察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细则(试行)》,明确人民检察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是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对遭受犯罪侵害或者民事侵害,无法通过诉讼获得有效赔偿,生活面临急迫困难的当事人采取的辅助性救济措施。
【国家司法救助的范围】
(一)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致重伤或者严重残疾,因加害人死亡或者没有赔偿能力,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
(二)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危及生命,急需救治,无力承担医疗救治费用的。
(三)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致死,依靠其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近亲属或者其赡养、扶养、抚养的其他人,因加害人死亡或者没有赔偿能力,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
(四)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致使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因加害人死亡或者没有赔偿能力,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
(五)举报人、证人、鉴定人因向检察机关举报、作证或者接受检察机关委托进行司法鉴定而受到打击报复,致使人身受到伤害或者财产受到重大损失,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
(六)因道路交通事故等民事侵权行为造成人身伤害,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
(七)检察院根据实际情况,认为需要救助的其他情形。
【申请司法救助需要提供的材料】
向人民检察院申请国家司法救助,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国家司法救助申请书;
(二)救助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明;
(三)实际损害结果证明,包括被害人伤情鉴定意见、医疗诊断结论及医疗费用单据或者死亡证明,受不法侵害所致财产损失情况;
(四)救助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生活困难情况的证明;
(五)是否获得赔偿、救助等的情况说明或者证明材料;
(六)其他有关证明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