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检要闻
关于敦促涉黑涉恶违法犯罪分子投案自首和发动群众举报犯罪线索的通告
时间:2018-03-15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为严厉打击涉黑涉恶违法犯罪活动,彰显肇庆市委、市政府全面肃清黑恶“毒瘤”的坚强决心,现将敦促涉黑涉恶违法犯罪分子主动投案自首和发动群众举报等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凡是在逃和有涉黑涉恶违法犯罪行为的人员,要主动向肇庆市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如实供述犯罪行为的违法犯罪人员,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到案后有检举、揭发他人犯罪并经查证属实,以及提供侦破其他案件的重要线索并经查证属实,或者协助司法机关抓获其他犯罪嫌疑人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二、欢迎广大群众积极举报揭发黑恶势力违法犯罪线索,协助打击涉黑涉恶违法犯罪活动。对于举报、提供线索者将依法保护举报人的个人信息及安全,并按规定给予重奖。对举报、提供线索者进行报复的,将依法从严、从重惩处。对窝藏、包庇或为违法犯罪嫌疑人通风报信的,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三、举报形式: 

  (一)来信举报:肇庆市扫黑除恶领导小组办公室(前进中路3号市公安局321室),邮编526060。

  (二) 邮箱举报:zqshce@163.com。

  (三) 电话举报:0758-110 或0758-2962238.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肇庆市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8年3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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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敦促涉黑涉恶违法犯罪分子投案自首和发动群众举报犯罪线索的通告

时间:2018-03-15  作者:  新闻来源:  

    为严厉打击涉黑涉恶违法犯罪活动,彰显肇庆市委、市政府全面肃清黑恶“毒瘤”的坚强决心,现将敦促涉黑涉恶违法犯罪分子主动投案自首和发动群众举报等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凡是在逃和有涉黑涉恶违法犯罪行为的人员,要主动向肇庆市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如实供述犯罪行为的违法犯罪人员,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到案后有检举、揭发他人犯罪并经查证属实,以及提供侦破其他案件的重要线索并经查证属实,或者协助司法机关抓获其他犯罪嫌疑人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二、欢迎广大群众积极举报揭发黑恶势力违法犯罪线索,协助打击涉黑涉恶违法犯罪活动。对于举报、提供线索者将依法保护举报人的个人信息及安全,并按规定给予重奖。对举报、提供线索者进行报复的,将依法从严、从重惩处。对窝藏、包庇或为违法犯罪嫌疑人通风报信的,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三、举报形式: 

  (一)来信举报:肇庆市扫黑除恶领导小组办公室(前进中路3号市公安局321室),邮编526060。

  (二) 邮箱举报:zqshce@163.com。

  (三) 电话举报:0758-110 或0758-2962238.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肇庆市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8年3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