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动态
广宁 | 我为群众办实事:“四举措”提“四度”守护困难妇女
时间:2023-03-09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2023年2月,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全国妇女联合会下发通知,决定深化开展“关注困难妇女群体,加强专项司法救助”专项活动,广宁县检察院迅速贯彻落实,以“四举措”促司法救助工作提质增效,成功办理一起因案致生活困难的妇女司法救助案,市、县两级检察院向两个家庭的5名困难妇女儿童发放司法救助金共计10万元,有效解决了困难妇女家庭的“燃眉之急”。

案情回顾:

2023年1月,一辆非营运中型客车搭载乘客行驶至广宁县古水镇佛洞村路段时,因司机疲劳驾驶与停放在路边的货车发生碰撞,导致马某某、杨某某两名乘客死亡。由于肇事客车司机没有赔偿能力,受害方至今未获得赔偿。随后,公安机关对肇事司机刑事拘留并提请广宁县检察院批准逮捕。

广宁县检察院收到云南乡村振兴部门移送线索后,了解到两名死者均为云南少数民族,其近亲属为妇女儿童,其中杨某某一户为建档立卡对象,其丈夫因交通事故死亡,现独立承担养育未成年子女、赡养老人重担,符合“关注困难妇女群体,加强专项司法救助”要求,遂及时启动司法救助程序。

一、多方联动,提升司法救助力度。

针对申请人异地实际情况,承办检察官及时与当地检察院取得联系,调取申请人的户籍资料、困难证明等相关材料进行核查,经多次线上沟通协商后,决定开展联合救助。广宁县检察院亦同步将情况向肇庆市检察院汇报,取得同意后,开展联合救助,并由肇庆市检察院对该案同步开展指导,形成了跨省三院同频共振开展工作的局面。司法救助由“单打独斗”向“多向发力”转变,大大提升对申请人的救助力度。

二、实地走访,提升司法救助温度。

由于申请人均来自云南省偏远山区,为了避免申请人路途奔波之苦,广宁县检察院决定由分管副检察长牵头,抽调党员干警参与核查工作,兵分两路开展实地调查走访,强化了检察机关与困难妇女儿童“面对面”的联系、党建与业务融合“点对点”的实践。通过实地核查、当面询问、入户调查、邻里访问等形式,对申请人的实际情况进行“深入解剖”,“对症下药”制定出救助方案,推动解决困难妇女操心事烦心事揪心事,帮助她们重拾生活信心,提升司法救助温度。

三、多元救助,提升司法救助精准度。

结合案件具体情况,主动联系当地妇联、司法、民政、人社、教育等职能部门召开座谈,因人施策进行帮扶。一是针对申请人因案致生活困难情形,协调当地民政部门,落实政策扶持,符合条件的纳入低保户;二是协调当地人社部门,为困难妇女提供技能培训及就业渠道;三是针对未成年人,协调所在学校,在学习、生活上给予照顾,符合条件的纳入“困难学生档案”减免学杂费;四是协调司法行政部门在法律援助方面提供支持;五是协调当地妇联,列为重点走访对象,提供心理疏导。通过检察机关与职能部门的协同救助帮扶,让党和国家的关怀以及司法正能量真正传递到困难妇女儿童家庭。

四、建立台账,完善司法救助制度。

建立台账,完善司法救助制度。做好该案台账,确保救助帮扶的工作取得实效。通过电话回访,部门沟通等方式,动态跟踪记录救助情况,在帮助申请人解决短期生活困难的同时,了解其后续的生活需要和心理状态。并以此为契机,监测救助金的发放及使用情况,确保救助金发得快、用得实。

自最高检、全国妇联部署开展“关注困难妇女群体,加强专项司法救助”活动以来,广宁县检察院依法能动履职,积极加强内外协作,与妇联定期召开座谈会,广泛摸排困难妇女救助线索,2022年至今,共对7名困难妇女发放救助金共15多万元。


检察官提示

对符合《人民检察院开展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细则》第七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困难妇女,案件办理地检察机关均应当及时按程序提供救助。对下列进入检察办案环节、符合救助条件的困难妇女,检察机关应当作为重点对象,协同妇联组织加大救助帮扶力度:

一、属于防止返贫监测对象的农村妇女;

二、遭受家庭暴力、性侵害、拐卖等违法犯罪行为侵害的妇女;

三、家庭主要劳动力受到违法犯罪侵害致死或者丧失劳动能力,承担养育未成年子女、赡养老人义务的妇女;

四、身患重病或者残疾的妇女;

五、赡养义务人没有赡养能力或者事实无人赡养的老年妇女;

六、因就业性别歧视、职场性骚扰等民事侵权案件导致生活困难,通过法律途径难以解决;

七、因遭受家庭暴力起诉离婚,生活确有困难,根据实际情况认为需要救助的妇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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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宁 | 我为群众办实事:“四举措”提“四度”守护困难妇女

时间:2023-03-09  作者:  新闻来源:  

2023年2月,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全国妇女联合会下发通知,决定深化开展“关注困难妇女群体,加强专项司法救助”专项活动,广宁县检察院迅速贯彻落实,以“四举措”促司法救助工作提质增效,成功办理一起因案致生活困难的妇女司法救助案,市、县两级检察院向两个家庭的5名困难妇女儿童发放司法救助金共计10万元,有效解决了困难妇女家庭的“燃眉之急”。

案情回顾:

2023年1月,一辆非营运中型客车搭载乘客行驶至广宁县古水镇佛洞村路段时,因司机疲劳驾驶与停放在路边的货车发生碰撞,导致马某某、杨某某两名乘客死亡。由于肇事客车司机没有赔偿能力,受害方至今未获得赔偿。随后,公安机关对肇事司机刑事拘留并提请广宁县检察院批准逮捕。

广宁县检察院收到云南乡村振兴部门移送线索后,了解到两名死者均为云南少数民族,其近亲属为妇女儿童,其中杨某某一户为建档立卡对象,其丈夫因交通事故死亡,现独立承担养育未成年子女、赡养老人重担,符合“关注困难妇女群体,加强专项司法救助”要求,遂及时启动司法救助程序。

一、多方联动,提升司法救助力度。

针对申请人异地实际情况,承办检察官及时与当地检察院取得联系,调取申请人的户籍资料、困难证明等相关材料进行核查,经多次线上沟通协商后,决定开展联合救助。广宁县检察院亦同步将情况向肇庆市检察院汇报,取得同意后,开展联合救助,并由肇庆市检察院对该案同步开展指导,形成了跨省三院同频共振开展工作的局面。司法救助由“单打独斗”向“多向发力”转变,大大提升对申请人的救助力度。

二、实地走访,提升司法救助温度。

由于申请人均来自云南省偏远山区,为了避免申请人路途奔波之苦,广宁县检察院决定由分管副检察长牵头,抽调党员干警参与核查工作,兵分两路开展实地调查走访,强化了检察机关与困难妇女儿童“面对面”的联系、党建与业务融合“点对点”的实践。通过实地核查、当面询问、入户调查、邻里访问等形式,对申请人的实际情况进行“深入解剖”,“对症下药”制定出救助方案,推动解决困难妇女操心事烦心事揪心事,帮助她们重拾生活信心,提升司法救助温度。

三、多元救助,提升司法救助精准度。

结合案件具体情况,主动联系当地妇联、司法、民政、人社、教育等职能部门召开座谈,因人施策进行帮扶。一是针对申请人因案致生活困难情形,协调当地民政部门,落实政策扶持,符合条件的纳入低保户;二是协调当地人社部门,为困难妇女提供技能培训及就业渠道;三是针对未成年人,协调所在学校,在学习、生活上给予照顾,符合条件的纳入“困难学生档案”减免学杂费;四是协调司法行政部门在法律援助方面提供支持;五是协调当地妇联,列为重点走访对象,提供心理疏导。通过检察机关与职能部门的协同救助帮扶,让党和国家的关怀以及司法正能量真正传递到困难妇女儿童家庭。

四、建立台账,完善司法救助制度。

建立台账,完善司法救助制度。做好该案台账,确保救助帮扶的工作取得实效。通过电话回访,部门沟通等方式,动态跟踪记录救助情况,在帮助申请人解决短期生活困难的同时,了解其后续的生活需要和心理状态。并以此为契机,监测救助金的发放及使用情况,确保救助金发得快、用得实。

自最高检、全国妇联部署开展“关注困难妇女群体,加强专项司法救助”活动以来,广宁县检察院依法能动履职,积极加强内外协作,与妇联定期召开座谈会,广泛摸排困难妇女救助线索,2022年至今,共对7名困难妇女发放救助金共15多万元。


检察官提示

对符合《人民检察院开展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细则》第七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困难妇女,案件办理地检察机关均应当及时按程序提供救助。对下列进入检察办案环节、符合救助条件的困难妇女,检察机关应当作为重点对象,协同妇联组织加大救助帮扶力度:

一、属于防止返贫监测对象的农村妇女;

二、遭受家庭暴力、性侵害、拐卖等违法犯罪行为侵害的妇女;

三、家庭主要劳动力受到违法犯罪侵害致死或者丧失劳动能力,承担养育未成年子女、赡养老人义务的妇女;

四、身患重病或者残疾的妇女;

五、赡养义务人没有赡养能力或者事实无人赡养的老年妇女;

六、因就业性别歧视、职场性骚扰等民事侵权案件导致生活困难,通过法律途径难以解决;

七、因遭受家庭暴力起诉离婚,生活确有困难,根据实际情况认为需要救助的妇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