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动态
广宁 | 守护自然遗产,古树名木保护专项监督在行动
时间:2022-03-15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近日,广宁县检察院积极履行公益诉讼检察职能,深入开展古树名木保护专项监督行动,以实际行动守护大自然的宝贵遗产。 

前期,该院通过走访县林业局,调取了广宁县古树名木资料,为开展专项监督奠定了良好基础。据了解,县林业局从2017年以来开始组织对全县范围内古树名木进行实地调查研究,编撰《肇庆市广宁县古树名木》科普图册,掌握了辖区内古树名木的种类、科目、数量、分布以及生长状况等基本情况。目前,广宁县登记在册的古树名木分为27科34属44种,共计418株,其中二级古树27株,三级古树391株。

走访群众 实地察看


 

根据前期掌握的资料,该院派出干警分赴5个镇(街道)开展调查,共计抽查29株古树名木,通过实地察看、走访群众等方式进一步了解和掌握古树名木生长状况和保护情况。


危害古树

 


调查中发现了一些普遍性问题,如标志缺失、电线横跨、堆放杂物等。此外,还发现一些严重影响古树名木健康生长的问题,致使社会公共利益受到损害,亟须进行整改和修复保护。

 

经研判分析,该院对影响古树名木健康生长等公益受损问题进行立案审查,并向县林业局发出检察建议,建议该局依法履职,对在册古树名木开展全面排查,落实管理和养护责任,对发现问题及时整改落实,切实保护好本县古树名木资源。

 

古树名木是历史长河的“活化石”,更是自然界和前人留下的珍贵遗产,加强古树名木的保护和管理,对于保护自然与社会发展历史,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和美丽中国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下一步,广宁县检察院将继续做好监督工作,适时开展“回头看”,督促有关单位把责任压实落好,让“大树底下好乘凉”的佳话继续传承和延续。 

【检察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违反国家规定,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及其制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四十条规定:“国家保护古树名木和珍贵树木。禁止破坏古树名木和珍贵树木及其生存的自然环境。”

《城市绿化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百年以上树龄的树木,稀有、珍贵树木,具有历史价值或者重要纪念意义的树木,均属古树名木。对城市古树名木实行统一管理,分别养护。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古树名木的档案和标志,划定保护范围,加强养护管理。在单位管界内或者私人庭院内的古树名木,由该单位或者居民负责养护,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和技术指导。严禁砍伐或者迁移古树名木。因特殊需要迁移古树名木,必须经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报同级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六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责令停止侵害,可以并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砍伐、擅自迁移古树名木或者因养护不善致使古树名木受到损伤或者死亡的;”

《全国古树名木普查建档技术规定》第四条规定:“古树名木的分级及标准:古树分为国家一、二、三级,国家一级古树树龄500年以上,国家二级古树300—499年,国家三级古树100—299年。国家级名木不受年龄限制,不分级。”

《广东省城市绿化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由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县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综合执法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处罚。……(七)损害古树名木正常生长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肇庆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第十八条规定:“ 禁止下列损害古树名木的行为:

(一)在树上刻划、张贴或者悬挂物品;

(二)在施工等作业时借树木作为支撑物或者固定物;

(三)攀树、折枝、挖根摘采果实种子或者剥损树枝、树干、树皮;

(四)距树冠垂直投影5米的范围内堆放物料、挖坑取土、修建建筑物或者构筑物、铺埋管线、倾倒有害废渣废液、动用明火或者排放烟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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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宁 | 守护自然遗产,古树名木保护专项监督在行动

时间:2022-03-15  作者:  新闻来源:  

近日,广宁县检察院积极履行公益诉讼检察职能,深入开展古树名木保护专项监督行动,以实际行动守护大自然的宝贵遗产。 

前期,该院通过走访县林业局,调取了广宁县古树名木资料,为开展专项监督奠定了良好基础。据了解,县林业局从2017年以来开始组织对全县范围内古树名木进行实地调查研究,编撰《肇庆市广宁县古树名木》科普图册,掌握了辖区内古树名木的种类、科目、数量、分布以及生长状况等基本情况。目前,广宁县登记在册的古树名木分为27科34属44种,共计418株,其中二级古树27株,三级古树391株。

走访群众 实地察看


 

根据前期掌握的资料,该院派出干警分赴5个镇(街道)开展调查,共计抽查29株古树名木,通过实地察看、走访群众等方式进一步了解和掌握古树名木生长状况和保护情况。


危害古树

 


调查中发现了一些普遍性问题,如标志缺失、电线横跨、堆放杂物等。此外,还发现一些严重影响古树名木健康生长的问题,致使社会公共利益受到损害,亟须进行整改和修复保护。

 

经研判分析,该院对影响古树名木健康生长等公益受损问题进行立案审查,并向县林业局发出检察建议,建议该局依法履职,对在册古树名木开展全面排查,落实管理和养护责任,对发现问题及时整改落实,切实保护好本县古树名木资源。

 

古树名木是历史长河的“活化石”,更是自然界和前人留下的珍贵遗产,加强古树名木的保护和管理,对于保护自然与社会发展历史,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和美丽中国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下一步,广宁县检察院将继续做好监督工作,适时开展“回头看”,督促有关单位把责任压实落好,让“大树底下好乘凉”的佳话继续传承和延续。 

【检察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违反国家规定,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及其制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四十条规定:“国家保护古树名木和珍贵树木。禁止破坏古树名木和珍贵树木及其生存的自然环境。”

《城市绿化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百年以上树龄的树木,稀有、珍贵树木,具有历史价值或者重要纪念意义的树木,均属古树名木。对城市古树名木实行统一管理,分别养护。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古树名木的档案和标志,划定保护范围,加强养护管理。在单位管界内或者私人庭院内的古树名木,由该单位或者居民负责养护,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和技术指导。严禁砍伐或者迁移古树名木。因特殊需要迁移古树名木,必须经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报同级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六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责令停止侵害,可以并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砍伐、擅自迁移古树名木或者因养护不善致使古树名木受到损伤或者死亡的;”

《全国古树名木普查建档技术规定》第四条规定:“古树名木的分级及标准:古树分为国家一、二、三级,国家一级古树树龄500年以上,国家二级古树300—499年,国家三级古树100—299年。国家级名木不受年龄限制,不分级。”

《广东省城市绿化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由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县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综合执法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处罚。……(七)损害古树名木正常生长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肇庆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第十八条规定:“ 禁止下列损害古树名木的行为:

(一)在树上刻划、张贴或者悬挂物品;

(二)在施工等作业时借树木作为支撑物或者固定物;

(三)攀树、折枝、挖根摘采果实种子或者剥损树枝、树干、树皮;

(四)距树冠垂直投影5米的范围内堆放物料、挖坑取土、修建建筑物或者构筑物、铺埋管线、倾倒有害废渣废液、动用明火或者排放烟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