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动态
鼎湖| 我为群众办实事:英烈的名誉,我们一起守护
时间:2021-04-09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为进一步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加强青少年的革命传统教育和爱国主义教育,近日,鼎湖区检察院党组副书记、副检察长关国雄带领第二检察部干警走进鼎湖中学,开展“祭英烈·学党史·做新人”暨青少年网络安全教育主题班会活动。
 

班会上,关国雄向师生们介绍了鼎湖区沙浦革命烈士纪念碑的历史渊源。同学们通过诵读烈士家书,追忆黄继光、邱少云等英雄烈士的感人事迹,表达对英雄的敬仰和感恩之情。

 

随后,检察干警以“知名‘大V’网上诋毁戍边英雄”的事件为例,结合“全国中小学生安全教育日”,以网络安全为主题,向同学们讲解了如何文明绿色上网。

 

 

 

英雄烈士的名誉不仅仅是个人的,他们的精神和形象也是中华民族的精神财富,是社会正能量的一种表现。作为公共利益的代表,检察机关将继续积极履行职责,保护英雄形象,传承和弘扬英雄烈士精神、爱国主义精神,为维护英雄烈士纪念设施庄严、肃穆、清净的环境和氛围贡献力量。


 

侮辱、诽谤英烈有哪些法律后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禁止歪曲、丑化、亵渎、否定英雄烈士事迹和精神。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公共场所、互联网或者利用广播电视、电影、出版物等,以侮辱、诽谤或者其他方式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将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用于或者变相用于商标、商业广告,损害英雄烈士的名誉、荣誉。

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英雄烈士没有近亲属或者近亲属不提起诉讼的,检察机关依法对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总则编第一百八十五条规定,侵害英雄烈士等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九条之一规定,侮辱、诽谤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英雄烈士的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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鼎湖| 我为群众办实事:英烈的名誉,我们一起守护

时间:2021-04-09  作者:  新闻来源:  

为进一步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加强青少年的革命传统教育和爱国主义教育,近日,鼎湖区检察院党组副书记、副检察长关国雄带领第二检察部干警走进鼎湖中学,开展“祭英烈·学党史·做新人”暨青少年网络安全教育主题班会活动。
 

班会上,关国雄向师生们介绍了鼎湖区沙浦革命烈士纪念碑的历史渊源。同学们通过诵读烈士家书,追忆黄继光、邱少云等英雄烈士的感人事迹,表达对英雄的敬仰和感恩之情。

 

随后,检察干警以“知名‘大V’网上诋毁戍边英雄”的事件为例,结合“全国中小学生安全教育日”,以网络安全为主题,向同学们讲解了如何文明绿色上网。

 

 

 

英雄烈士的名誉不仅仅是个人的,他们的精神和形象也是中华民族的精神财富,是社会正能量的一种表现。作为公共利益的代表,检察机关将继续积极履行职责,保护英雄形象,传承和弘扬英雄烈士精神、爱国主义精神,为维护英雄烈士纪念设施庄严、肃穆、清净的环境和氛围贡献力量。


 

侮辱、诽谤英烈有哪些法律后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禁止歪曲、丑化、亵渎、否定英雄烈士事迹和精神。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公共场所、互联网或者利用广播电视、电影、出版物等,以侮辱、诽谤或者其他方式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将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用于或者变相用于商标、商业广告,损害英雄烈士的名誉、荣誉。

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英雄烈士没有近亲属或者近亲属不提起诉讼的,检察机关依法对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总则编第一百八十五条规定,侵害英雄烈士等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九条之一规定,侮辱、诽谤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英雄烈士的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