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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宁|赔偿96万余元,全市追偿金额最大的野生动物资源领域公益诉讼案宣判
时间:2021-02-01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近日,由广宁县检察院移送起诉的野生动物领域的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宣判,广宁县法院以非法猎捕、杀害、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被告人高某某刑罚,并对检察机关提出的赔偿国家野生动物资源损失人民币96.68万元的诉讼请求全部予以支持。这是目前全市野生动物领域追偿金额最大的公益诉讼案。


 

2010年起,被告人高某某在未经野生动物主管部门许可情况下,先后多次在野外捕捉和向他人购买野生动物用于浸酒饮用,并存放在其住宅及祖屋内。2020年6月19日,广宁县公安局在被告人的住宅及祖屋搜获装有疑似蛇类死体、鸟类死体的浸酒共计58瓶。

经鉴定,上述动物浸酒中属于国家一级保护动物的有:平胸龟3只;属于国家二级保护动物的有:斑林狸8只、褐翅鸦鹃3只、小鸦鹃2只、凤头鹰2只、松雀鹰10只、斑头鸺鹠6只、领鸺鹠2只、领角鸮31只、鸱鸮科物种1只。

在本案移送起诉后,被告人高某某拒不供述,妄图将责任全部推卸给他人。承办检察官带领办案组反复研判案情,通过对被告人高某某手机的电子数据进行仔细审查、筛选甄别,最终提出针对性的证据补强意见,夯实证据链条。办案中,承办检察官依法告知高某某国家关于认罪认罚从宽处理的相关规定,并进行耐心释法说理,高某某经过思想斗争后,从对犯罪事实有所隐瞒变成真诚悔罪,同时认识到其违法行为损害了野生动物资源、破坏生态环境,侵害了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应当承担修复责任。

 

检察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禁止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禁止出售、购买、利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三十二条规定,“侵权人违反法律规定故意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严重后果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

该案中,高某某由于缺乏野生动物保护意识,非法猎捕、杀害、收购国家重点保护珍贵、濒危野生动物,不仅构成犯罪,还导致野生动物资源遭受严重破坏,损害了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了刑事处罚和承担相应的民事侵权责任。检察机关在此呼吁,广大公民要牢固树立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发展理念,自觉提高野生动物保护意识,革除滥捕滥杀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做到敬畏自然和遵规守法,守护共同家园和美好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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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宁|赔偿96万余元,全市追偿金额最大的野生动物资源领域公益诉讼案宣判

时间:2021-02-01  作者:  新闻来源:  

近日,由广宁县检察院移送起诉的野生动物领域的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宣判,广宁县法院以非法猎捕、杀害、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被告人高某某刑罚,并对检察机关提出的赔偿国家野生动物资源损失人民币96.68万元的诉讼请求全部予以支持。这是目前全市野生动物领域追偿金额最大的公益诉讼案。


 

2010年起,被告人高某某在未经野生动物主管部门许可情况下,先后多次在野外捕捉和向他人购买野生动物用于浸酒饮用,并存放在其住宅及祖屋内。2020年6月19日,广宁县公安局在被告人的住宅及祖屋搜获装有疑似蛇类死体、鸟类死体的浸酒共计58瓶。

经鉴定,上述动物浸酒中属于国家一级保护动物的有:平胸龟3只;属于国家二级保护动物的有:斑林狸8只、褐翅鸦鹃3只、小鸦鹃2只、凤头鹰2只、松雀鹰10只、斑头鸺鹠6只、领鸺鹠2只、领角鸮31只、鸱鸮科物种1只。

在本案移送起诉后,被告人高某某拒不供述,妄图将责任全部推卸给他人。承办检察官带领办案组反复研判案情,通过对被告人高某某手机的电子数据进行仔细审查、筛选甄别,最终提出针对性的证据补强意见,夯实证据链条。办案中,承办检察官依法告知高某某国家关于认罪认罚从宽处理的相关规定,并进行耐心释法说理,高某某经过思想斗争后,从对犯罪事实有所隐瞒变成真诚悔罪,同时认识到其违法行为损害了野生动物资源、破坏生态环境,侵害了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应当承担修复责任。

 

检察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禁止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禁止出售、购买、利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三十二条规定,“侵权人违反法律规定故意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严重后果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

该案中,高某某由于缺乏野生动物保护意识,非法猎捕、杀害、收购国家重点保护珍贵、濒危野生动物,不仅构成犯罪,还导致野生动物资源遭受严重破坏,损害了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了刑事处罚和承担相应的民事侵权责任。检察机关在此呼吁,广大公民要牢固树立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发展理念,自觉提高野生动物保护意识,革除滥捕滥杀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做到敬畏自然和遵规守法,守护共同家园和美好生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