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封开|首例以和解协议的方式办结的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时间:2020-07-14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通过你们的教育,我认识到了自己的行为给‘母亲河’的渔业资源造成了损害,我愿意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用于修复受损的生态环境资源。”近日,在封开县检察院,李某、刘某在和解协议上签下了自己的名字。

2020年3月21日,李某、刘某二人违反保护水产品资源法规,在禁渔期、禁渔区使用电力方式在西江水域捕获水产品17.3公斤,触犯刑法的同时也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该案移送封开县检察院审查起诉后,第一检察部在进行刑事审查的同时,将这一公益诉讼线索移送给了第二检察部。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百八十九条的规定,对于公益诉讼案件,当事人可以和解,法院可以调解。该案中,因李某、刘某非法捕捞渔获不多,给西江渔业资源造成的损害较小,为节约司法资源,承办检察官转变办案思路,主动与李某、刘某进行了沟通,围绕其行为性质、西江渔业资源重要性、修复方式等进行了全面阐释,力求通过和解协议达到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目的。

 

2020年7月3日,李某、刘某自行购买幼鱼,在封开县检察院、封开县农业农村局的见证下,采取直接放流的方式,修复受损的西江生态环境资源。该案是。这次增殖放流既是对生态破坏者的惩戒教育,也是一次生动的普法实践,增强了群众的法律意识和环保意识,让绿色、环保、生态理念更深入人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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封开|首例以和解协议的方式办结的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时间:2020-07-14  作者:  新闻来源:  

“通过你们的教育,我认识到了自己的行为给‘母亲河’的渔业资源造成了损害,我愿意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用于修复受损的生态环境资源。”近日,在封开县检察院,李某、刘某在和解协议上签下了自己的名字。

2020年3月21日,李某、刘某二人违反保护水产品资源法规,在禁渔期、禁渔区使用电力方式在西江水域捕获水产品17.3公斤,触犯刑法的同时也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该案移送封开县检察院审查起诉后,第一检察部在进行刑事审查的同时,将这一公益诉讼线索移送给了第二检察部。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百八十九条的规定,对于公益诉讼案件,当事人可以和解,法院可以调解。该案中,因李某、刘某非法捕捞渔获不多,给西江渔业资源造成的损害较小,为节约司法资源,承办检察官转变办案思路,主动与李某、刘某进行了沟通,围绕其行为性质、西江渔业资源重要性、修复方式等进行了全面阐释,力求通过和解协议达到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目的。

 

2020年7月3日,李某、刘某自行购买幼鱼,在封开县检察院、封开县农业农村局的见证下,采取直接放流的方式,修复受损的西江生态环境资源。该案是。这次增殖放流既是对生态破坏者的惩戒教育,也是一次生动的普法实践,增强了群众的法律意识和环保意识,让绿色、环保、生态理念更深入人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