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怀集|检察机关全力指控犯罪,涉恶10人难逃正义审判
时间:2019-08-26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近日,怀集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涉恶势力案二审终审,下面小编带你走进这起案件的台前幕后:

案情回顾

2018626日,怀集县人民检察院受理被告人梁建昌、冯有新等10人涉嫌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一案。

经查:2017年至2018年间,被告人梁建昌、冯有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组织、指使怀集县洽水镇七坑村委会村民毛某文、岑某文、伍某国等人,通过设置路障阻碍运木车辆通行、以运木车辆超重会压烂村道桥梁为由相要挟,向林场经营者敲诈勒索财物52万元。被告人梁建昌、冯有新还策划、指使七坑村委会村民黎某甲、黎某乙等人设置桥墩阻碍林场运木车辆通行,并在政府有关部门多次派员拆除路障后,其二人并策划、指使同案犯进京上访。被告人梁建昌、冯有新为达到不法目的,多次策划、指使他人有组织地实施敲诈勒索行为和寻衅滋事行为,对本地区的治安稳定造成极坏的影响。

 

重拳出击,力办铁案

案件受理后,针对案件涉案人数多、数额特别巨大、案情复杂等特殊情况,怀集县人民检察院迅速组建专案团队,成立了检察长任组长、办案经验丰富的业务骨干组成的专案组,从经验结构的+、年龄结构的+、职务结构的员额+助理等三方面互补,集中力量严厉打击恶势力犯罪。

制定办案计划,明确分工协作。第一时间启动提前介入侦查机制,全面阅卷,分析案情,查找问题,引导取证。与侦查机关进行多次会商、提出综合性补充侦查提纲四份、专案组按照涉案事实、在案证据进行分块审查,定期汇总问题进行分析研判,着重梳理有效证据收集、涉案资金流向、追诉同案人及案件定性等具体问题,捕诉阶段多次召开部室会议、检察官联席会议就案件定性、量刑等问题进行了充分研判。充分保障了辩护人的阅卷权,听取了辩护人意见,严把证据关、事实关、适用法律关,精准打击恶势力犯罪。


庭审阶段,专案组积极参加庭前会议,进行证据展示,就案件程序、证据方面的问题与辩护律师交换意见,准确评估诉讼风险。由于该案被告人数众多、案情复杂,庭前,公诉人制定了详细的庭审预案,在庭审过程中公诉人通过充分的举证、质证与论证,根据案件事实、证据和法律充分发表了公诉意见。同时,以案释法开展法庭教育,使涉罪被告人深刻清晰认识到受利益诱惑下实施违法犯罪的危害性,达到了良好的教育效果。整个庭审过程公诉人指控犯罪有力,法庭辩论有理有据,法庭教育有的放矢,用语规范,条理清楚,层次分明,实现案件办理中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判决结果

2019320日,怀集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梁建昌犯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被告人冯有新犯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对其余被告人以敲诈勒索罪或寻衅滋事罪被判处于一至三年不等的有期徒刑,部分被告人被并处罚金。一审判决后,梁建昌、冯有新等5人以无罪或量刑过重等理由提出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判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及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理程序合法。裁定全案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自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开展以来,怀集县人民检察院坚决贯彻上级决策部署,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精神及两高两部《指导意见》,确保检察环节办案思路不断档、办案责任不落空。对梁建昌、冯有新等10人涉嫌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等一案的有效指控,有力的震慑了黑恶势力犯罪团伙,也充分表明了检察机关从严惩处黑恶势力犯罪的态度和决心,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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怀集|检察机关全力指控犯罪,涉恶10人难逃正义审判

时间:2019-08-26  作者:  新闻来源:  

近日,怀集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涉恶势力案二审终审,下面小编带你走进这起案件的台前幕后:

案情回顾

2018626日,怀集县人民检察院受理被告人梁建昌、冯有新等10人涉嫌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一案。

经查:2017年至2018年间,被告人梁建昌、冯有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组织、指使怀集县洽水镇七坑村委会村民毛某文、岑某文、伍某国等人,通过设置路障阻碍运木车辆通行、以运木车辆超重会压烂村道桥梁为由相要挟,向林场经营者敲诈勒索财物52万元。被告人梁建昌、冯有新还策划、指使七坑村委会村民黎某甲、黎某乙等人设置桥墩阻碍林场运木车辆通行,并在政府有关部门多次派员拆除路障后,其二人并策划、指使同案犯进京上访。被告人梁建昌、冯有新为达到不法目的,多次策划、指使他人有组织地实施敲诈勒索行为和寻衅滋事行为,对本地区的治安稳定造成极坏的影响。

 

重拳出击,力办铁案

案件受理后,针对案件涉案人数多、数额特别巨大、案情复杂等特殊情况,怀集县人民检察院迅速组建专案团队,成立了检察长任组长、办案经验丰富的业务骨干组成的专案组,从经验结构的+、年龄结构的+、职务结构的员额+助理等三方面互补,集中力量严厉打击恶势力犯罪。

制定办案计划,明确分工协作。第一时间启动提前介入侦查机制,全面阅卷,分析案情,查找问题,引导取证。与侦查机关进行多次会商、提出综合性补充侦查提纲四份、专案组按照涉案事实、在案证据进行分块审查,定期汇总问题进行分析研判,着重梳理有效证据收集、涉案资金流向、追诉同案人及案件定性等具体问题,捕诉阶段多次召开部室会议、检察官联席会议就案件定性、量刑等问题进行了充分研判。充分保障了辩护人的阅卷权,听取了辩护人意见,严把证据关、事实关、适用法律关,精准打击恶势力犯罪。


庭审阶段,专案组积极参加庭前会议,进行证据展示,就案件程序、证据方面的问题与辩护律师交换意见,准确评估诉讼风险。由于该案被告人数众多、案情复杂,庭前,公诉人制定了详细的庭审预案,在庭审过程中公诉人通过充分的举证、质证与论证,根据案件事实、证据和法律充分发表了公诉意见。同时,以案释法开展法庭教育,使涉罪被告人深刻清晰认识到受利益诱惑下实施违法犯罪的危害性,达到了良好的教育效果。整个庭审过程公诉人指控犯罪有力,法庭辩论有理有据,法庭教育有的放矢,用语规范,条理清楚,层次分明,实现案件办理中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判决结果

2019320日,怀集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梁建昌犯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被告人冯有新犯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对其余被告人以敲诈勒索罪或寻衅滋事罪被判处于一至三年不等的有期徒刑,部分被告人被并处罚金。一审判决后,梁建昌、冯有新等5人以无罪或量刑过重等理由提出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判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及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理程序合法。裁定全案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自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开展以来,怀集县人民检察院坚决贯彻上级决策部署,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精神及两高两部《指导意见》,确保检察环节办案思路不断档、办案责任不落空。对梁建昌、冯有新等10人涉嫌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等一案的有效指控,有力的震慑了黑恶势力犯罪团伙,也充分表明了检察机关从严惩处黑恶势力犯罪的态度和决心,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