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怀集|助力迷途少年重新起航
时间:2018-08-16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为最大限度地教育、感化、挽救、保护涉罪未成年人,积极探索推行附条件不起诉宣布规范化、司法化。 8月14日,怀集县人民检察院举行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宣告教育会,对一起未成年人寻衅滋事案附条件不起诉人宣告不起诉决定,并对涉罪未成年人进行训诫教育。被附条件不起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法律援助律师、公安机关承办人、心理咨询师、社会志愿者代表等人士参加。
  

  

案情回顾:

  2018518日,未成年人植某某、阮某某伙同另外两名在校初中学生(均另案处理)在怀集县某镇持械开摩托车追逐拦截两名被害人,并将两名被害人的摩托车拉到山边拆解,植某某、阮某某的行为达到寻衅滋事罪的追诉标准。

     

  

     

  该案移送审查起诉后,怀集县人民检察院未成年人检察办公室承办检察官多次实地走访两名被附条件不起诉人的学校、家庭、村委会,倾听学生、老师、邻居和村干部对其两人的评价,形成详实的《社会调查报告》。

    

  

     

  并邀请了怀集县第三人民医院心理咨询师为其两人做科学的心理评估,并形成《心理评估报告》。


   

  

   

  

  这两份报告客观反映出两名被附条件不起诉人属初犯、偶犯,无违法犯罪前科,平时表现良好,能听管教,勤做家务,人际关系较好,有继续读书的愿望,心理健康,没有反社会人格,确有教育、挽救的必要。

  鉴于植某某、阮某某在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派出所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于自首。且归案后其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积极赔偿了被害人的损失,得到被害人的谅解,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可能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一条关于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的规定,该案符合附条件不起诉的条件。且该案中植某某、阮某某均为在校学生,有继续读书的强烈愿望。经征询公安机关和被害人意见,均同意对其作附条件不起诉,给植某某、阮某某一个考验期,也是给其二人一次改过自新、重返校园的机会。


  

     

  在附条件不起诉的宣告教育会上,怀集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专职委员钟忠熙详细分析了植某某、阮某某走向犯罪的原因以及从中应吸取的教训,希望植某某、阮某某可以真正知错悔过,感恩感念,负重前行,努力学习文化知识和专业技术,成长为对社会有用的人。同时对其法定代理人进行亲职教育,指出家庭教育的缺失与不当之处,要求父母给予孩子更多的关爱与关注,帮助他们形成良好的生活和学习习惯。

  

  公安机关承办人、法律援助律师和社会志愿者代表也对植某某、阮某某进行了说理教育,并鼓励其重拾信心,勇于承认错误,进而改正错误。


  

  

  

    面对这样语重心长的教育,在场的两位母亲激动落泪,频频感谢检察院给予她们孩子一次改过的机会,让孩子能够重新选择人生的道路,并深刻地反省自己在孩子管教方面的不足,表示今后会尽职尽责管好孩子,为孩子创造良好的成长环境。认识到错误的植某某、阮某某向怀集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官深深的鞠了一躬,作出痛改前非、发奋读书、感恩父母、回报社会的承诺。


 

 

  宣告会后,怀集县人民检察院与怀集县社会志愿者组织、被附条件不起诉人三方共同签订了考验期内的跟踪帮教协议。在接下来的考察期限内,怀集县人民检察院未检办检察官将继续对其进行观护帮教。

  近两年来,怀集县人民检察院通过引入社会志愿者签订跟踪帮教协议,采用灵活的考察方式和新颖的考察项目,让更多的社会力量关注未成年人的成长,多措并举共同助力涉罪未成年人重获新生。截止目前,已办理6件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案件,有5名未成年人通过考察,返回社会重新起航,取得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附条件不起诉: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ー条:对于未成年人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规定的犯罪,可能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符合起诉条件,但有悔罪表现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人民检察院在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以前,应当听取公安机关、被害人的意见。对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公安机关要求复议、提请复核或者被害人申诉的,适用本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

  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人民检察院决定附条件不起诉有异议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起诉的决定。

  

 

来源:怀集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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怀集|助力迷途少年重新起航

时间:2018-08-16  作者:  新闻来源:  
   为最大限度地教育、感化、挽救、保护涉罪未成年人,积极探索推行附条件不起诉宣布规范化、司法化。 8月14日,怀集县人民检察院举行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宣告教育会,对一起未成年人寻衅滋事案附条件不起诉人宣告不起诉决定,并对涉罪未成年人进行训诫教育。被附条件不起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法律援助律师、公安机关承办人、心理咨询师、社会志愿者代表等人士参加。
  

  

案情回顾:

  2018518日,未成年人植某某、阮某某伙同另外两名在校初中学生(均另案处理)在怀集县某镇持械开摩托车追逐拦截两名被害人,并将两名被害人的摩托车拉到山边拆解,植某某、阮某某的行为达到寻衅滋事罪的追诉标准。

     

  

     

  该案移送审查起诉后,怀集县人民检察院未成年人检察办公室承办检察官多次实地走访两名被附条件不起诉人的学校、家庭、村委会,倾听学生、老师、邻居和村干部对其两人的评价,形成详实的《社会调查报告》。

    

  

     

  并邀请了怀集县第三人民医院心理咨询师为其两人做科学的心理评估,并形成《心理评估报告》。


   

  

   

  

  这两份报告客观反映出两名被附条件不起诉人属初犯、偶犯,无违法犯罪前科,平时表现良好,能听管教,勤做家务,人际关系较好,有继续读书的愿望,心理健康,没有反社会人格,确有教育、挽救的必要。

  鉴于植某某、阮某某在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派出所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于自首。且归案后其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积极赔偿了被害人的损失,得到被害人的谅解,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可能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一条关于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的规定,该案符合附条件不起诉的条件。且该案中植某某、阮某某均为在校学生,有继续读书的强烈愿望。经征询公安机关和被害人意见,均同意对其作附条件不起诉,给植某某、阮某某一个考验期,也是给其二人一次改过自新、重返校园的机会。


  

     

  在附条件不起诉的宣告教育会上,怀集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专职委员钟忠熙详细分析了植某某、阮某某走向犯罪的原因以及从中应吸取的教训,希望植某某、阮某某可以真正知错悔过,感恩感念,负重前行,努力学习文化知识和专业技术,成长为对社会有用的人。同时对其法定代理人进行亲职教育,指出家庭教育的缺失与不当之处,要求父母给予孩子更多的关爱与关注,帮助他们形成良好的生活和学习习惯。

  

  公安机关承办人、法律援助律师和社会志愿者代表也对植某某、阮某某进行了说理教育,并鼓励其重拾信心,勇于承认错误,进而改正错误。


  

  

  

    面对这样语重心长的教育,在场的两位母亲激动落泪,频频感谢检察院给予她们孩子一次改过的机会,让孩子能够重新选择人生的道路,并深刻地反省自己在孩子管教方面的不足,表示今后会尽职尽责管好孩子,为孩子创造良好的成长环境。认识到错误的植某某、阮某某向怀集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官深深的鞠了一躬,作出痛改前非、发奋读书、感恩父母、回报社会的承诺。


 

 

  宣告会后,怀集县人民检察院与怀集县社会志愿者组织、被附条件不起诉人三方共同签订了考验期内的跟踪帮教协议。在接下来的考察期限内,怀集县人民检察院未检办检察官将继续对其进行观护帮教。

  近两年来,怀集县人民检察院通过引入社会志愿者签订跟踪帮教协议,采用灵活的考察方式和新颖的考察项目,让更多的社会力量关注未成年人的成长,多措并举共同助力涉罪未成年人重获新生。截止目前,已办理6件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案件,有5名未成年人通过考察,返回社会重新起航,取得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附条件不起诉: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ー条:对于未成年人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规定的犯罪,可能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符合起诉条件,但有悔罪表现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人民检察院在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以前,应当听取公安机关、被害人的意见。对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公安机关要求复议、提请复核或者被害人申诉的,适用本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

  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人民检察院决定附条件不起诉有异议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起诉的决定。

  

 

来源:怀集县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