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顾
敲诈勒索罪:
2019年4月至9月期间,被告人萧明多次纠集被告人萧昆、萧非等人在四会市某村委会路口,多次利用汽车对被害人阿伟、阿钟聘请的运输泥土的车辆进行拦堵,并索要钱财,受害人迫于经营压力,分别向萧明支付现金60000元和30000元。
2019年4月,被告人萧明纠集他人到四会市某村委会一家药业工地,以“举报其工地存在违法行为”为由,阻拦该药业正常经营,被害人阿东通过证人阿捷向萧明支付约13000元,被告人萧坤未到场实施阻拦但参与分赃。
寻衅滋事罪:
2017年底至2018年4月期间,萧明认为广东省某某工程有限公司在四会市某某村的村村通自来水工程建设没有按图纸进行施工,便辱骂、推搡施工队员,中断施工电源,将施工队挖好的泥土回填,使用暴力手段阻扰某某村的村村通自来水工程建设施工,导致工程被延期数月,对广东省某某工程有限公司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和某某村村民的用水造成很大的影响。
裁判理由和结果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萧明的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被告人萧昆、萧非的行为均已构成敲诈勒索罪。被告人萧明、萧昆、萧非等人在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中逐步形成相对稳定的恶势力犯罪集团。其中,被告人萧明是该恶势力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在共同实施敲诈勒索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被告人萧昆、萧非在敲诈勒索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是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萧明一人犯数罪,依法应当数罪并罚。
法院判决:
被告人萧明犯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
被告萧昆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被告人萧非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责令被告人萧明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赔被害人阿伟人民币40000元;责令被告人萧昆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赔被害人阿伟人民币20000元;责令被告人萧明、萧昆、萧非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退赔被害人阿钟人民30000元;责令被告人萧明、萧昆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退赔被害人阿东人民币13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