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6月至8月初,被告人伊凤歧、王某、董某某等人在平邑县城和费县县城,采取限制人身自由、暴力殴打、威胁等方式组织、强迫陆某某、李某月、卢某某、孙某某、宋某、彭某某等人卖淫;被告人王某娜为上述卖淫活动介绍嫖客。截止案发,多次组织、强迫陆某某、李某月、卢某某、孙某某、宋某、彭某某等人卖淫。被告人伊凤岐等人在组织、强迫上述女孩卖淫期间,伊凤歧用威胁、恐吓的方式,多次强制猥亵孙某某、陆某某、李某月、李某莹等人,并用电棍威胁孙某某,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上述被告人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扰乱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形成恶势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