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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扫黑除恶】文某民等7人涉恶案

    时间:2020-07-03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6月30日,由怀集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文某民、文某权、文某、黄某元、莫某杰、邓某伟、文某向等人涉嫌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一案依法公开一审宣判,七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三年八个月到十个月不等的刑罚。




     

    怀集县人民检察院指控:

      2012年至2017年期间,被告人文某民以“怀城镇金丰旧货行”和“怀集县融泰投资有限公司”名义向社会公众发放贷款。在借款人无法偿还借款的情况下,被告人文某民纠集被告人文某权、文某、黄某元、莫某杰、邓某伟、文某向等人作为催收人员对借款人进行追讨。为了追收到借款,被告人文某民指使同案其他被告人强行将欠款的被害人孔某才等13人非法限制在“金丰旧货行”“KTV”“超帆二手车行”等地方的房间内,并进行辱骂、恐吓、殴打,逼使被害人还债,共计实施非法拘禁犯罪行为12起;另外,被告人文某民还伙同他人分别对欠款的被害人吴某强等4人进行上门殴打、恐吓、喷红漆、损坏住宅门窗,滋事扰乱社会秩序,共计实施寻衅滋事犯罪行为5起。 
     
     

     6月22日,文某民等人涉恶案件开庭审理,怀集县人民检察院指派3名检察人员出庭支持公诉。庭审现场,公诉人当庭讯问了被告人,出示了相关证据并进行了质证,有力指控了文某民等7名被告人涉嫌的犯罪事实。面对律师和被告人的辩解,公诉人从容不迫,始终做到了有理有节,用证据说话,用事实说话,有力的打击了犯罪,取得了较好的庭审效果。



      6月30日,怀集县人民法院审理后,依法认定为涉恶犯罪集团,采纳了怀集县人民检察院的量刑建议。并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等,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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