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被告人王井顺、王鹏、祁波利用经营物流行业,以勒索他人钱财为目的,组成恶势力犯罪集团。2017年11月份至2018年4月份,王鹏在北京、河北等地,利用他人身份信息注册货运平台,联系货主洽谈承运事宜,后将货物运往王井顺经营的天津某物流公司。王井顺伪造运输协议书,恶意增加托运费用,并将货物运往祁波经营的连云港市赣榆区某物流公司,由祁波以扣留货物索要高额“运费”的方式向货主勒索钱款。三名被告人以该方式先后作案十起,共敲诈275300元,其中47000元未能得逞,严重扰乱了物流行业的经济秩序。
【判决结果】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以敲诈勒索罪判处被告人王井顺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元;判处被告人王鹏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判处被告人祁波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责令被告人王井顺、王鹏、祁波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连带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二十二万八千三百元。
宣判后,王井顺等三人向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