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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扫黑除恶】长江水面上演“帮派械斗”,深挖细查揪出一个“黑老大”

    时间:2019-06-14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日前,由湖北省荆州市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张新民等14人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一审公开宣判。主犯张新民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其余13人均被判处有期徒刑。

     

    而让张新民等14人涉黑集团逐步浮出水面的,是三年前的一起聚众斗殴致人死亡案。

     

    提前介入引导侦查

    “黑老大”浮出水面

     

    “杀人啦!”一声尖叫,回荡在长江水域洪湖燕窝镇段。

     

    2016年11月4日,在素有“鱼米之乡”美誉的湖北省洪湖市燕窝镇长江段中心水面上演了一场“帮派械斗”。

     

    三艘快艇,两个非法采砂团伙迎面相遇,一伙人举起钢叉,另一伙手持刀具,相互斗狠,持械驾艇对撞。其间,一男子被钢叉刺中左胸,救治无效后死亡,另一人受轻伤。经确认,身亡男子为当地一非法采砂团伙头目杜华锋,受伤男子张卫星则是张新民的“马仔”。

     

     

    该案发生后,洪湖市检察院迅速成立办案组,指派业务骨干提前介入侦查,对公安机关的侦查方向、证据体系建立多次提出针对性意见、建议,通过有效介入引导侦查,帮助办案机关完善相关证据。2017年4月28日,洪湖市公安局将该案移送洪湖市检察院审查起诉。

     

    “最开始,该案主要犯罪嫌疑人李启灯一口咬定自己是主谋,其他人受自己指使。”据洪湖市检察院副检察长吴卫东介绍,起初,这起命案的犯罪嫌疑人中并没有张新民,其他嫌疑人也未将张新民供出。

     

    但随着对案情的了解深入,办案检察官发现,虽然该案中没有张新民的身影,但主要犯罪嫌疑人李启灯及参与械斗的多人均为张新民的“马仔”。通过对其他相关案卷材料的审查以及讯问犯罪嫌疑人,检察官敏锐地意识到,这起命案极有可能与张新民有关。同时,洪湖市检察院在审查另外一起案件的过程中,也发现与张新民有关,当即决定并案审查。

     

    经审查,2005年,张新民刑满释放后,与弟弟张红明、张清明通过开设赌场、放高利贷等方式聚敛钱财,插手燕窝镇及周边地区经济领域的诸多行业敛财。此后,为牟取更大利益,张家三兄弟网罗了10余人,形成了以张新民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长期在燕窝镇从事非法采砂、强迫交易等活动,并对附近长江水面的非法采砂业进行控制。

     

    “他们不定期安排手下巡视江面,不允许他人作业,还强行向不少企业供应砂石料。”吴卫东介绍,为树立地位,张新民团伙多次使用暴力、威胁等手段打击采砂竞争对手。

     

    经过对正在办理的该团伙其他案件的分析研判,洪湖市检察院认为,这起命案极可能与张新民有关,便建议公安机关将嫌疑人分开羁押,加大审讯力度,强化政策攻心,各个击破。

     

    最终,犯罪嫌疑人心理防线全部瓦解,所有证据都指向张新民,一个以其为首的14人黑社会性质组织浮出水面。

     

    依法审查准确定性

    涉黑证据链条形成

     

    鉴于案情重大、影响恶劣,2018年5月15日,荆州市检察院受理洪湖市检察院报送的以张新民为首的14人涉嫌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并依法审查起诉。

     

    该院检察长汪存锋立即指示成立办案组,要求依法对全案进行审查,既要保证质量也要提高效率。

     

     

    在办理该案过程中,办案组依法严把案件事实关、证据关、程序关和法律适用关,及时引导侦查机关补充相关证据100余份,进一步完善固定证据。该院分别就该案的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工作制定了个案指导意见与具体措施,并开展集体讨论3次,依法听取律师辩护意见12人次。

     

    同时,在荆州扫黑办统一领导和协调下,荆州市检察院先后多次与荆州市公安局、洪湖市检察院、洪湖市公安局召开联席会议,专题研究,沟通协调,及时对各办案单位存在的意见分歧和不同认识予以回应。

     

    例如针对三年前的命案因无法确定直接致害人(实施者)而不能认定为故意伤害(致死)罪的意见,检察机关指出,应当认定为故意伤害(致死)罪,理由有三:

     

    ➤ 一是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者主观上对犯罪结果都有概括的故意,应对全案后果负责;

     

    ➤ 二是聚众斗殴罪不能涵盖致人死亡的结果;

     

    ➤ 三是虽然无法确定直接致害人,但参与斗殴一方人数确定,斗殴事实清楚,首要分子和其他参加者应以其概括的故意,全部转化为(间接)故意伤害(致死)罪。

     

    检察机关的上述观点得到了与会各方的高度认可,形成了扫黑除恶的强大合力。

     

     

    在此期间,在检察机关与侦查机关和有关部门的密切配合下,张新民团伙涉黑的证据越发扎实:

     

    张新民通过经济手段管理组织成员,其通过放高利贷和开赌场赚钱修建的酒店成了组织成员吃喝玩乐的场所,他要求手下必须做到“三心”——忠心、狠心、顺心;

     

    张新民组织以5万元的极低价格强行向村民“买下”26.4亩土地的承包经营权,致使村民躲到外地打零工,春节才敢回家;

     

    2015年8月16日,张新民等人得知彭某对其有意见,带领数人持钢管、钢叉等作案工具,分乘两辆车前往燕窝镇团结村码头将彭某打伤;

     

    2016年8月5日,张新民为争夺采砂权,邀约数人携带钢管、丝袜、罩衣等作案工具,租乘一辆面包车尾随吕某、李某虎,至燕窝镇边洲村长江江堤段,对两人停在江堤边的两辆轿车进行打砸……

     

    指控有据辩论有力

    涉黑组织难逃法网

     



    2018年6月28日,荆州市检察院依法向荆州市中级法院提起公诉。庭审现场图

     

    2018年6月28日,荆州市检察院依法向荆州市中级法院提起公诉。

     

    “庭审前,我们就多次围绕该案的证据、事实和庭审中可能出现的情况进行了集中研判,制定了多套应对方案,对出庭预案修改了10余次,确保庭审效果。”荆州市检察院第二检察部负责人梁广荣说。

     

    据了解,2019年2月26日,即在开庭前一天,检察机关得知该团伙的骨干成员李启灯受到同监所人员的言语威胁。当晚,荆州市检察院连夜提审李启灯,了解相关情况,做好思想工作,确保第二天的庭审效果。

     

    2019年2月27日9时,张新民等14人被检察机关送上了被告人席。

     

    庭审现场,公诉人当庭宣读了公诉意见书,并围绕案件的证据采信、事实认定、定性处理,出示了证人证言、关键书证及其他证据,精准有力地指控了以张新民为首的14名被告人涉嫌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聚众斗殴,故意伤害,非法拘禁等七项罪名。

     

    同时,公诉人还针对起诉书所指控的犯罪事实展开讯问、举证和发表意见。在法庭辩论中,公诉人围绕争议焦点,结合事实证据和法律适用,对被告人和辩护人的观点进行了逐一答辩,经过控辩双方充分的举证、质证和辩论,13名被告人当庭认罪。

     

    2019年3月27日,荆州市中级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张新民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聚众斗殴罪,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故意毁坏财物罪,数罪并罚,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其余被告人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聚众斗殴罪等罪,分别判处十一年至三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数额10万元至1万元不等的罚金。

     

    据悉,在推进扫黑除恶工作过程中,湖北检察机关始终坚持除恶务尽与坚守法治相统一、案件办理与综合治理相统一、协调配合与监督制约相统一的“三统一”原则,截至目前,共批准逮捕涉黑涉恶犯罪案件2211件5476人,其中涉黑案件431件907人;已提起公诉789件3966人,其中涉黑案件86件1109人;追捕涉黑涉恶犯罪嫌疑人1183人,追诉涉黑涉恶犯罪嫌疑人297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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