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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扫黑除恶】打电话不接就认定违约恶意垒高借款金额?当心“套路贷”!

    时间:2018-12-07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2018119,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一起以套路贷形式进行敲诈勒索的涉恶势力犯罪集团案件,首要分子张凯、吴新胜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1,另一首要分子张超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06个月,其他11名成员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49个月至有期徒刑9个月不等的刑罚。

    公诉人在庭审中指控:20163,被告人张凯、吴新胜、张超经合谋,以敲诈勒索为目的,出资成立江苏双顺投资有限公司,并约定非法获取的利益按出资比例分成。双顺公司成立后,被告人张凯、吴新胜、张超为首要分子,又陆续招募其他被告人。20175,被告人张超与其他被告人散伙后,另行组织人员仍以双顺公司名义继续从事犯罪活动。20163月至20179月间,上述被告人时分时合,在无锡市梁溪区佳福大厦、财富大厦、无锡市新吴区哥伦布广场等地,利用双顺公司的名义招揽生意,与被害人签订低门槛违约条件”“高金额违约责任”等明显不利于被害人的汽车抵()押、房屋租赁等形式的借款合同,再以利息、手续费、保证金等名目为由,使被害人实际借款到手金额远低于合同借款金额,同时按照合同借款金额制造银行流水痕迹。

    尔后,被告人在被害人履行过程中故意编造被害人汽车上安装的跟踪GPS信号掉线”“无故离开无锡”“打电话不接等理由,单方面肆意认定被害人违约或待被害人主动违约触发低门槛违约条件”“高金额违约责任,恶意垒高借款金额,再以扣车”“上门骚扰”“恐吓”“殴打等一系列软硬兼施的手段进行逼债,从中敲诈保证金”“违约金获取非法利益。

    公诉人庭审中就被告人实施的18次敲诈勒索、金额共计人民币998500元的相关事实逐笔进行了详细指控。法院在判决书中围绕定性、每笔数额的认定和参与人员的认定等焦点逐一进行了评析。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张凯、吴新胜、张超经合谋出资成立双顺公司,共同出资,平均分配,其他被告人陆续被招募加入后,沿用此前谁出资谁获利的分配模式。被告人张凯、吴新胜、张超不参与由其他被告人出资业务的催款等具体事务,亦不受其他人指挥。其余被告人则需要在必要的时候听从统一安排、相互配合协作进行房贷业务。其间,采用多种手段软硬兼施进行逼债。

    判决书认为,被告人张凯等14人为共同实施敲诈勒索犯罪而组成犯罪组织,多次敲诈勒索他人财物,其行为均已构成敲诈勒索罪,系共同犯罪,且系涉恶势力犯罪集团。其中被告人张凯、吴新胜、张超组织、领导犯罪集团,均系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被告人刘超等9人在共同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均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予以处罚,被告人张新圣、吴新愿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均系从犯。判决中还就部分辩护人提出的请求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认为本案系涉恶势力犯罪集团犯罪,社会危害性及被告人的人身危险性均较大,依法均不宜适用缓刑。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 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十六条第一款 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第二款 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

    第三款 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

    第四款 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第二十七条第一款 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第二款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七十四条 对于累犯和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不适用缓刑。

     

    【检察官提醒】

    如需贷款,一定要到银行等正规金融机构贷款,不要轻信各类无抵押免息贷款广告信息,特别是对于要求签订虚高借贷合同、空白合同、收取保证金等行为,要明确予以拒绝,以免造成被动。一旦发现陷入“套路贷”,要尽可能保存相应证据资料,及时报警,切勿任人摆布。黑恶势力危害社会稳定,影响社会风气。扫黑除恶行动需要大家的积极参与。扫黑除恶,你我皆有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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