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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认罪认罚从宽后无正当理由上诉,二审判决撤销“从宽”加重刑罚

    时间:2021-10-13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近日,肇庆市检察院依法成功办理了一件职务犯罪抗诉案件,该案被告人认罪认罚后无正当理由上诉,二审判决加重了原审被告人的刑罚。 

    案件回顾

    2021年5月,被告人孔某某因涉嫌受贿罪被德庆县检察院提起公诉。在审查起诉阶段及审判阶段,检察人员均向孔某某告知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法律规定和法律后果。同时,针对孔某某认为其具有自首情节的辩解,检察人员也多次阐明,根据法律规定孔某某的行为不构成自首。后被告人孔某某表示接受检察机关的指控,自愿认罪认罚。在律师的见证下,孔某某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德庆县法院基于被告人孔某某认罪认罚,采纳了德庆县检察院提出的量刑建议,判处被告人孔某某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40万元。一审宣判后,被告人孔某某推翻其认罪认罚具结书中的承诺,又以其行为构成自首,一审判决量刑过重为由向肇庆市中级法院提出上诉。

     

    德庆县检察院认为:被告人孔某某在事实和证据没有任何变化的情况下,以其行为构成自首,一审判决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推翻了原“认罪认罚”,失去了原“从宽”的基础。德庆县检察院依法提出抗诉并建议法院判处孔某某六年六个月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在德庆县检察院提出抗诉后,上诉人孔某某却向肇庆市中级法院申请撤回上诉。 

    2021年8月,肇庆市检察院作出支持德庆县检察院抗诉的决定,建议肇庆市中级法院二审改判孔某某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 

    2021年9月,肇庆市中级法院经审理,采纳了肇庆市检察院的抗诉意见,改判孔某某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45万元。

     

     

     

    普法时间—— 认罪认罚从宽
    2018年10月26日,刑事诉讼法正式确立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该制度是推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大举措。全面适用以来,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有效惩治犯罪、节约诉讼资源、提升诉讼效率、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根据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犯罪嫌疑人自愿接受检察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和从宽提出量刑建议,并签署具结书,得到法院从宽判决后,应当接受司法裁判的结果。被告人依法享有上诉权。但个别被告人基于投机心理,无正当理由而上诉,既想要得到“认罪认罚”的“从宽”,又想利用“上诉不加刑”搏取二审改判较轻刑罚。这种对上诉权的滥用,引起了本不必要的二审程序,浪费了司法资源,损害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和判决的严肃性。

     

    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依法抗诉,二审法院依法改判,防止了司法资源被滥用,维护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严肃性,保障了司法公正和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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