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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兴通讯股份有限公司与康文森无线许可有限公司标准必要专利许可纠纷案

    时间:2021-04-22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案情及裁判】
    康文森公司是一家在卢森堡注册成立的非专利实施主体(NPE),其从诺基亚公司购买了部分无线通信标准必要专利。康文森公司与中兴公司因无法达成标准必要专利许可协议发生纠纷,中兴公司于2018年1月17日将康文森公司作为被告起诉至深圳中院,请求裁判康文森公司许可给中兴公司中国标准必要专利包的费率。康文森公司于2018年4月20日向德国杜塞尔多夫法院针对中兴公司及其德国关联公司提起侵害标准必要专利权纠纷诉讼。2020年8月27日,杜塞尔多夫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中兴公司及其德国关联公司侵害了康文森公司的EP1797659号欧洲专利,判令禁止中兴公司及其德国关联公司在德国境内提供、销售、使用、进口或拥有带有UMTS功能的智能手机等移动终端产品。该判决康文森公司可以在提供70万欧元后获得临时执行。中兴公司于2020年8月28日向我院申请行为保全(禁诉令),请求责令被申请人康文森公司在本案终审判决作出之前不得申请执行德国杜塞尔多夫地区法院就康文森公司诉中兴公司及其德国关联公司侵害标准必要专利权纠纷案件作出的停止侵权判决。中兴公司提供600万元人民币保函作为担保。

    法院认为,一旦康文森公司申请执行德国法院停止侵权的判决,将很可能阻碍本案的审理和裁判的执行,从而导致本案的审理和判决失去意义,综合考虑行为保全对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利益影响,采取行为保全措施确有必要且不会损害公共利益,故作出裁定:康文森公司不得在本案作出终审判决前,申请执行德国杜塞尔多夫地区法院于2020年8月27日作出的一审停止侵权判决。

    【典型意义】
    本案为广东省首例标准必要专利禁诉令(禁执令)典型案例。中兴公司在深圳中院诉康文森公司在先,康文森公司在德国法院诉中兴公司在后,德国法院一审判决给予中兴禁令。中兴公司面临要么退出德国市场,要么接受康文森公司高额标准必要专利许可费率的不利结果。根据中兴公司提出的行为保全申请,深圳中院对康文森公司采取行为保全禁执令措施,康文森公司未向德国法院申请执行针对中兴公司的禁令判决,并积极与中兴公司进行标准必要专利许可谈判,最终促成双方达成公平、合理、无歧视的FRAND许可协议,并履行协议。2020年11月2日,中兴公司向深圳中院申请撤诉,双方纠纷得以顺利解决。本案禁诉令(禁执令)的颁发,不仅依法有效保护了中兴公司的合法权益,也为今后进一步探索完善我国的禁执令制度提供了有益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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