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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绪某可等侵犯商业秘密罪案

    时间:2021-02-05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案情摘要




    被告人绪某可、张某齐、赵某春、袁某军、靖某青、张某防原为某机械(天津)公司的员工。绪某可系生产钢筋笼和弯曲中心的车间主管,张某齐系该车间项目负责人,赵某春系该车间小组主管,袁某军、靖某青、张某防系该车间操作工,六人掌握该公司钢筋笼和弯曲中心的技术工艺及设备供货渠道。2017年7月,绪某可从某机械(天津)公司辞职,六被告人在济南市组建山东某筋工机械设备公司,利用某机械(天津)公司的技术工艺及主要设备生产弯曲中心及钢筋笼。至其被抓获时,已生产弯曲中心11台,销售10台,非法经营数额达1311000元。经鉴定,“钢筋弯曲机”(即弯曲中心)是不为公众所知悉的技术信息;通过将绪某可等人生产并销售的产品与该技术信息比对,二者实质相同。某机械(天津)公司为防止技术信息泄露采取了一系列保密措施。根据专项审核报告,销售10台弯曲中心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202858.16元。

     

    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六被告人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使用掌握的商业秘密,给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系共同犯罪。张某齐、赵某春、袁某军、靖某青、张某防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绪某可、张某齐、袁某军、张某防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赵某春、靖某青主动投案,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六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对其均从轻处罚。

     

     2018年11月,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判决:一、被告人绪某可犯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500000元。二、被告人张某齐犯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100000元。三、被告人赵某春犯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100000元。四、被告人袁某军犯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100000元。五、被告人靖某青犯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100000元。六、被告人张某防犯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100000元。七、作案工具笔记本电脑一台、电脑主机一台、生产设备及机械配件,由暂扣单位依法予以没收。八、责令被告人绪某可、张某齐、赵某春、袁某军、靖某青、张某防共同退赔被害单位直接经济损失1202858.16元。

     

    典型意义




    本案属于侵犯商业秘密犯罪,法院严格按照法定程序不公开审理,在保证被告人诉权前提下,对案件涉及图纸、技术信息等内容严格保密,确保被害单位的技术秘密不受二次损害,对六被告人作出了罚当其罪的判决结果。本案判决既打击了侵犯商业秘密的犯罪行为,也为法院审理该类型案件积累了宝贵经验,同时对企业如何进一步增强风险防范意识、加强商业秘密保护,具有参考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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