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摘要
自2018年2月至2018年10月期间,被告人罗某卫在租用厂房内,购置作案工具,从其他公司购买基础油,并通过网络从被告人靳某影等处购买假冒的注册商标标识和包装材料,雇佣被告人程某月等,私自将基础油调制后灌装为“美孚”等品牌润滑油,销往全国18个省市,销售额884903元。被告人张某翠明知其丈夫罗某卫生产假冒润滑油,仍参与经营。被告人靳某影、王某英、林某伟向被告人罗某卫出售假冒涉案商标标识及包装材料,非法经营数额分别为79854元、48525元、61900元。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在罗某卫租用的厂房内查扣成品假冒“美孚”“壳牌”“嘉实多”品牌润滑油共655桶,鉴定价格共计71043元。
裁判结果
2020年1月,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判决:一、被告人罗某卫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00元;二、被告人张某翠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零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70000元;三、被告人程某月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四、被告人靳某影犯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四个月,缓刑一年零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5000元;五、被告人林某伟犯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缓刑一年零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5000元;六、被告人王某英犯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5000元;七、对本案中所扣押的假冒商品以及制造假冒商品的工具、包装材料,依法予以没收。一审法院宣判后,被告人罗某卫以一审判决认定的非法经营数额过高为由提出上诉,其他被告人均服判息诉。后罗某卫在二审期间申请撤回上诉,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于2020年6月裁定准许罗某卫撤回上诉。
典型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