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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某汽车部件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监督案 ——依法纠正不当执行,帮助企业消除不良影响

    时间:2020-11-19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基本案情】

    2019年5月30日,某区人民法院受理宁波某电机公司诉柳州某汽车部件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审理过程中,区法院依法对汽车部件公司银行存款229776.4元予以冻结。同年8月19日,区法院作出判决,判令汽车部件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电机公司货款229776.4元,并支付相应利息。汽车部件公司不服该判决,向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同年12月9日,宁波市中院作出判决,驳回汽车部件公司的上诉,维持原判。同月16日汽车部件公司收到二审判决书,于同月26日向电机公司支付了民事判决书载明的包括货款、逾期利息、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在内的全部价款,共计242444.96元。


    期间,2019年12月23日,电机公司就本案申请强制执行,区法院于同月26日向汽车部件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执行裁定书》和《限制消费令》等法律文书。2020年1月7日,区法院以“执行完毕”方式结案。


    2020年4月21日,某汽车部件公司认为该公司在生效裁判文书规定的履行期内自动履行完毕,区法院在履行期内立案执行不符合法律规定,向区检察院申请执行监督。


    【办案过程】

    某区人民检察院审查后认为,该案中,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二审判决在2019年12月16日某汽车部件公司签收后生效。某汽车部件公司于同年12月26日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无任何履行过错,区法院于2019年12月23日受理立案执行,不符合法律规定;《限制消费令》的实施,没有给予汽车部件公司履行时间,区法院作出和实施限制消费措施不合格法律规定。同时了解到因银行账户被江北法院冻结以及限制消费等强制措施,对汽车部件公司的声誉和生产经营造成了不利的影响。2020年5月11日,区人民检察院在调查核实基础上,向区法院发出检察建议书,督促其规范执行行为,区法院采纳区检察院意见,并于同年9月联合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民事执勤监督的实施意见》。


    【典型意义】

    检察机关把服务“六稳”“六保”落到实处,有力纠正利用执行权侵害民营企业的行为,并促使法院将该案结案方式变更为“驳回申请”,消除案件对企业的负面影响。通过该案的办理,进一步增强了检察机关服务民营经济发展的使命感、责任感,在“重要窗口”建设中彰显了检察担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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