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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周某某与王某某等人民间借贷纠纷监督案 ——打击虚假诉讼,维护司法公正

    时间:2020-10-28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基本案情】

    2016年以来,案外人徐某(系周某某前夫)为谋取高额虚高利益开设某公司,以“无抵押、放贷快”为幌子从事放贷业务。同时通过多写借款凭证、收取“管理费”“手续费”等方式虚增借款金额、故意垒高债务,谋取不法利益。王某某、周某芬、徐某某分别向徐某公司借款后,未及时返还高额本息,徐某便将上述三位签订的债权凭证交由周某某,让周某某以债权人身份向法院分别对上述三位借款人提起诉讼。诉讼过程中,周某某作为原告向法庭提交了债权凭证(出借人处空白),以证明王某某、周某芬、徐某某三人分别向其借款未归还的事实。法院审查后认为,虽然周某某提交的借款凭证上的出借人均为空白,但根据相关规定,当事人持有的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没有载明债权人,持有债权凭证的当事人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之后,法院作出判决,三位借款人分别向周某某归还借款本金及利息。


    【办案过程】

    省检察院通过智慧监督系统发现以上线索后,交由区检察院进行立案监督,经查,借款期间周某某因腿部大手术在家休养,没有工作和积蓄,不具有出借大额资金的经济实力,且与王某某、周某芬、徐某某不相识,没有经济往来等情况。徐某虽然将借条交付给周某某,但并不意味着将债权转让给周某某,两人之间不存在债权转让协议,且执行款均由徐某实际取得,不符合民法上债权转让的特征,据此认定周某某并非真正的“债权人”。区检察院就上述三起案件提请市检察院抗诉,市检察院向市法院提出抗诉后,市法院指令区法院再审,法院经再审后采纳了检察机关的抗诉意见,于2020年3月31日撤销三个原审判决,判决驳回周某某的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

    很多套路贷案件都存在借助民事诉讼途径使虚高债权合法化的情形。在持续打击套路贷活动的司法背景下,若是仅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而忽略了那些被犯罪嫌疑人利用且已经生效的民事裁判,不仅损害了债务人的合法权益,也大大影响了对套路贷犯罪的打击面和打击力度。检察机关依法向法院提出抗诉,促成再审改判,有效打击了虚假诉讼,维护了公平正义的司法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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