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事实
被告人谢宗贵,男,1972年10月2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无业。因吸毒先后二次被强制戒毒和行政拘留。因犯贩卖毒品罪先后于2001年5月、2008年1月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2011年9月20日刑满释放。
2015年中下旬至9月中旬,被告人谢宗贵在海盐县武原街道,先后向吸毒人员徐某、宋某某、冯某分别贩卖甲基苯丙胺(冰毒)1克,共计3克。
二、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被告人谢宗贵先后3次向他人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约3克,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谢宗贵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重新故意犯罪,系累犯,又系毒品再犯,应对其从重处罚。2017年8月29日,法院作出判决,被告人谢宗贵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九千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