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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涉疫案例——江苏省A建工公司申请执行监督案

    时间:2020-04-10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A建工公司系民营企业,为原告王某某诉B置业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的第三人。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一审审理该案过程中,根据王某某财产保全申请作出民事裁定,裁定冻结A建工公司银行存款1600.5万元,该财产保全裁定生效立案后移交执行。2020年1月20日,淮安区人民法院冻结A建工公司账户。但是由于该账户金额不足裁定保全数额,2020年1月21日,淮安区人民法院又冻结A建工公司另一账户。


    由于账户回款,2020年1月22日,A建工公司发现上述两个账户被冻结资金已超过裁定保全金额(两个账户被冻结资金分别为人民币1600.5万元和1349.61115万元),因此,就超标的查封问题向淮安区人民法院书面反映该情况,后一直未得到答复,该公司遂于2月12日向淮安区人民检察院提出民事执行监督申请,请求监督纠正超标保全行为。淮安区人民检察院受理后,立即指定专人负责办理。经审阅资料发现A建工公司提供的冻结资金数额相关证据还不充分,由于在疫情防控的特殊时期,承办检察官立即通过电话、微信等方式与申请人、案件审理法官及具体执行法官取得联系、了解案情。经过审查,淮安区人民检察院认定淮安区人民法院裁定保全数额是1600.5万元,但在具体执行中,法院实际冻结被保全人A建工公司2950.11115万元,明显超出裁定保全的数额。2月13日,淮安区人民检察院发出执行监督检察建议,并与执行法院积极协调配合。2月14日,淮安区人民法院裁定对超标冻结的账户资金1349.61115万元解除冻结,并及时告知A建工公司。2月17日,该笔资金解冻后,A建工公司迅速用以复工复产。


    本案系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时期检察机关服务保障民营企业发展、助力企业复工复产的典型案例。淮安区人民检察院在办理该案中,充分认识到流动资金对于民营企业合法权益保护和疫情防控期间企业复工复产的重要性,主动克服交通不便、人员紧张等实际困难,迅速在线办理,及时发出执行监督检察建议,为疫情中的民营企业“雪中送炭”,传递司法温情和善意,实现多赢共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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