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建工公司系民营企业,为原告王某某诉B置业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的第三人。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一审审理该案过程中,根据王某某财产保全申请作出民事裁定,裁定冻结A建工公司银行存款1600.5万元,该财产保全裁定生效立案后移交执行。2020年1月20日,淮安区人民法院冻结A建工公司账户。但是由于该账户金额不足裁定保全数额,2020年1月21日,淮安区人民法院又冻结A建工公司另一账户。
由于账户回款,2020年1月22日,A建工公司发现上述两个账户被冻结资金已超过裁定保全金额(两个账户被冻结资金分别为人民币1600.5万元和1349.61115万元),因此,就超标的查封问题向淮安区人民法院书面反映该情况,后一直未得到答复,该公司遂于2月12日向淮安区人民检察院提出民事执行监督申请,请求监督纠正超标保全行为。淮安区人民检察院受理后,立即指定专人负责办理。经审阅资料发现A建工公司提供的冻结资金数额相关证据还不充分,由于在疫情防控的特殊时期,承办检察官立即通过电话、微信等方式与申请人、案件审理法官及具体执行法官取得联系、了解案情。经过审查,淮安区人民检察院认定淮安区人民法院裁定保全数额是1600.5万元,但在具体执行中,法院实际冻结被保全人A建工公司2950.11115万元,明显超出裁定保全的数额。2月13日,淮安区人民检察院发出执行监督检察建议,并与执行法院积极协调配合。2月14日,淮安区人民法院裁定对超标冻结的账户资金1349.61115万元解除冻结,并及时告知A建工公司。2月17日,该笔资金解冻后,A建工公司迅速用以复工复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