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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疫情防控之律师说法(十一)】: 非法买卖珍贵、濒危野生动物?买卖双方均将面临刑事处罚!

    时间:2020-02-24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助力疫情防控   以案释法  肇庆党员律师在行动                                                                                    
        当前,全国上下正在坚定不移地做好新型冠状病毒的防控工作,我市广大党员律师志愿者们充分发挥自身法律专业知识优势,针对当前疫情防控的典型涉法案例进行“以案释法”,助力疫情防控,齐心协力打赢这场疫情防控阻击战!

        本期在线律师   冯锐敏  广东天量律师事务所    
        当前,新冠肺炎疫情再次为乱捕滥食野生动物敲响警钟。全面禁止和杜绝非法交易、食用野生动物,已经不仅仅是生态保护的需要,还对公共健康的风险防控有着重大意义。就在全国人民共同抗击新冠肺炎、呼吁禁食野生动物之际,竟然还有人顶风作案,非法进行野生动物交易。对此,我们不禁要问:屡禁不止的“吃野味”和非法交易野生动物行为,还能继续任性下去吗?

    案例再现

      2020年1月29日,广东省韶关市曲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在曲江区罗坑镇“火头军农场”进行检查时,发现厨房冰柜内有2只疑似野生动物白鹇的死体。经过询问,刘某某陈述其于2019年12月20日向曲江区罗坑瑶族村委村民邓某某收购白鹇死体两只的事实。

          曲江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犯罪嫌疑人刘某某非法收购2只国家重点保护动物白鹇,涉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同时,邓某某有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嫌疑,建议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邓某某。


    冯锐敏律师以案说法

      珍贵、濒危的陆生、水生野生动物和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受《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保护,禁止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禁止出售、购买、利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规定,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包括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国家一、二级保护野生动物、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一、附录二的野生动物以及驯养繁殖的上述物种。

          白鹇是被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属于珍贵、濒危野生动物。上述案例中,刘某某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向邓某某收购白鹇死体两只,刘某某客观上实施了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行为,侵犯了国家重点保护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管理制度;如刘某某明知邓某某出售的是珍贵、濒危野生动物而购买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规定,刘某某涉嫌构成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罪。同理,邓某某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向刘某某出售白鹇死体两只,邓某某客观上实施了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行为,侵犯了国家重点保护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管理制度;如邓某某明知其出售的是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规定,邓某某涉嫌构成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罪。一经定罪,刘某某和邓某某将面临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的刑事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对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罪的规定,只要行为人实施了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行为之一的,就符合本罪的客观构成要件,不要求行为人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达到一定的数量、获利达到一定的数额。而“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是作为本罪法定刑升格的条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的“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数量认定标准,以白鹇为例,非法收购、运输、出售6只的,属于情节严重的情形,将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非法收购、运输、出售10只的,属于情节特别严重的,将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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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师提醒:

      非法猎捕、杀害、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将面临法律的严惩。通常情况下,人们很难接触到野生动物,野生动物所携带的病原体也难以传染给人类,但是捕杀、买卖和食用野生动物,导致了很多疾病的传播和爆发,惨痛的教训就在我们面前。要想赢得这场抗击新冠肺炎战役就需要从预防和控制入手,彻底杜绝非法交易和食用野生动物的行为。

          对大自然,我们需要多一些敬畏之心。

          放野生动物一条生路,也给人类自己留一条生路。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规定: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包括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国家一、二级保护野生动物、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一、附录二的野生动物以及驯养繁殖的上述物种。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规定:(九)依法严惩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犯罪。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以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定罪处罚。
          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以非法狩猎罪定罪处罚。
          违反国家规定,非法经营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包括开办交易场所、进行网络销售、加工食品出售等),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为食用或者其他目的而非法购买,符合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以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定罪处罚。
          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非法狩猎的野生动物而购买,符合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的,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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