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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疫情防控之律师说法(九)】: 利用疫情实施诈骗?从重处罚!

    时间:2020-02-24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助力疫情防控   以案释法  肇庆党员律师在行动                                                                                    
        当前,全国上下正在坚定不移地做好新型冠状病毒的防控工作,我市广大党员律师志愿者们充分发挥自身法律专业知识优势,针对当前疫情防控的典型涉法案例进行“以案释法”,助力疫情防控,齐心协力打赢这场疫情防控阻击战!

        本期在线律师   冯锐敏  广东天量律师事务所    
     
        疫情当前,善恶总会显现的格外清晰。有人逆行守护,奋战在抗击疫情的第一线;有人选择带头捐款,为筹集善款物资辛苦奔走;有人动起歪心思,利用疫情伺机实施诈骗……
      疫情是一面镜,让我们看到团结和无私,看到责任和担当,也看到了某些人的冷血和愚昧。 
      灾难当前,人性抉择,你又会怎么做呢?

    案例再现

     

      2020年1月28日20时许,受害人林某向公安机关报案称:其于1月27日21时许在微信群上结识一名自称卖口罩的男子李某,经联系,双方达成口罩买卖约定。林某随后按照李某的指引,用支付宝转款给对方用于购买口罩,李某收款后随即失联。

      经过初步调查,犯罪嫌疑人李某为实施诈骗行为,在没有口罩货源的情况下,居然利用疫情,通过网络发布虚假的口罩销售信息,在收到受害人转款后失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其行为已涉嫌诈骗罪。目前,犯罪嫌疑人李某已被刑事拘留,案件正在进一步侦查中。

    冯锐敏律师以案说法

      

      新冠肺炎疫情来势汹汹,我省针对重大疫情已经作出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受疫情影响,口罩等防疫用品成了紧俏商品。上述案例中,李某借疫情期间口罩需求激增之机,明知自己没有口罩货源的情况下,却通过网络发布信息谎称有口罩出售,而且在收到林某转款后失联,由此反映李某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客观上,李某虚构有口罩出售的事实,使林某产生错误认识,上当受骗,继而向李某交付财产,导致林某遭受财产损害。如李某的诈骗数额达到数额较大标准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李某涉嫌构成诈骗罪,其将可能面临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的刑事处罚。

      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的规定,结合上述案情,李某或将被依法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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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师提醒:

      疫情当前,大家在加强疫情防控的同时,务必提高防范意识,警惕不法分子利用疫情实施诈骗,切记网上购物要通过正规平台,特别是购买防疫用品要找正规商家,谨防上当受骗;一旦被骗,要及时报警。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假借研制、生产或者销售用于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用品的名义,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依照刑法有关诈骗罪的规定定罪,依法从重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共同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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