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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疫情防控之律师说法(二)】: 销售“假口罩”?你将会面临这些处罚!

    时间:2020-02-24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助力疫情防控   以案释法  肇庆党员律师在行动                                                                                    
        当前,全国上下正在坚定不移地做好新型冠状病毒的防控工作,我市广大党员律师志愿者们充分发挥自身法律专业知识优势,针对当前疫情防控的典型涉法案例进行“以案释法”,助力疫情防控,齐心协力打赢这场疫情防控阻击战!

        本期在线律师   李嘉荣  广东天量律师事务所
     
     
    复工在即 但口罩却用完
    怎么办?
    当然是去买啊!
    但是,在这里提醒大家
    购买口罩时要擦亮双眼
    为什么?
    因为现在“一罩难求”
    口罩成了紧俏商品
    故此会有不法分子打起了“歪主意”
     
     
        案例再现
     
      2020年01月27日,根据有关线索,肇庆市市场监管局和端州区市场监管局联合肇庆市公安局端州分局依法对位于厚岗新村的某出租屋进行检查。现场发现该出租屋内摆有各种口罩一批。该批口罩未发现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等证明材料,外包装上也没有标示生产厂厂名、厂址等产品标识,当事人龚某也无法提供该批口罩的生产厂家资料、购进凭证等材料。执法人员依法对该批次口罩采取扣押强制措施,防止该批口罩流入市场,并依法对当事人龚某涉嫌销售假冒伪劣口罩的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调查中。
     
    ▲执法人员依法对该批次口罩采取扣押强制措施(图源:端州发布)
     
     
        李嘉荣律师以案说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必须真实,并符合下列要求:(一)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二)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三)根据产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需要标明产品规格、等级、所含主要成份的名称和含量的,用中文相应予以标明;需要事先让消费者知晓的,应当在外包装上标明,或者预先向消费者提供有关资料;(四)限期使用的产品,应当在显著位置清晰地标明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五)使用不当,容易造成产品本身损坏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应当有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
      上述案例中,龚某在出租屋内摆有各种口罩一批,该批口罩未发现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等证明材料,且外包装上也没有标示生产厂厂名、厂址等产品标识。这些口罩的外包装印制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同时,龚某也无法提供该批口罩的生产厂家资料、购进凭证等材料。在疫情依然严峻的今天,结合这些情况,可以认定龚某有销售假冒伪劣口罩的嫌疑,应对其进行立案调查。
      如果查实龚某有存在销售伪劣口罩的行为,且达到法定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的规定,将可能对龚某以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或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定罪处罚。
      同时,根据2017年03月09日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实施修订后的<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的通知》第三部分常见量刑情节的适用第14条的规定,对于在重大自然灾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故意犯罪的,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可以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龚某还可能被从重处罚!
     
    口罩的价值
    在疫情时期显得举足轻重
    口罩的质量
    决定着疫情防控成败 
    建议大家购买口罩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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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法条原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四十条【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百万元以上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一百四十五条【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生产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的“在产品中掺杂、掺假”,是指在产品中掺入杂质或者异物,致使产品质量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或者产品明示质量标准规定的质量要求,降低、失去应有使用性能的行为。
        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的“以假充真”,是指以不具有某种使用性能的产品冒充具有该种使用性能的产品的行为。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的“以次充好”,是指以低等级、低档次产品冒充高等级、高档次产品,或者以残次、废旧零配件组合、拼装后冒充正品或者新产品的行为。
      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的“不合格产品”,是指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质量要求的产品。
      对本条规定的上述行为难以确定的,应当委托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进行鉴定。
        第十条 实施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同时构成侵犯知识产权、非法经营等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三条 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生产用于防治传染病的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或者销售明知是用于防治传染病的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不具有防护、救治功能,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以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实施修订后的《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的通知》
     
      三、常见量刑情节的适用
      14.对于在重大自然灾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故意犯罪的,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可以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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