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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宁波市镇海祥天轴承有限公司、史烈明等假冒注册商标、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

    时间:2019-10-24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一、案件事实

    20159月至20175月,被告单位浙江省宁波市镇海祥天轴承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祥天公司”)法定代表人史烈明,在明知未经RUWH注册商标所有人宁波人和机械轴承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人和公司”)许可的情况下,擅自生产带有RUWH商标的轴承,并销售给被告单位宁波市鄞州德菱电梯部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菱公司”),销售数量共计80万余个,销售金额为97万余元。2017527日,宁波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从祥天公司仓库内查获尚未销售的假冒轴承6000余个,货值金额7000余元。20172月至5月间,德菱公司法定代表人杜大海在明知祥天公司向其供货的轴承为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的情况下,仍向祥天公司购买轴承共计29万余个,并由德菱公司二次加工成铁挂轮后销售给上海盼成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上海云鹤机电技术有限公司,共计销售24万余个,销售金额30万余元。2017525日,宁波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从德菱公司内查获尚未销售的假冒轴承5万余个,货值金额6万余元。

    二、诉讼过程

    浙江省宁波市公安局鄞州分局于2017614日对本案立案侦查。827日,宁波市鄞州区检察院以祥天公司、史烈明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德菱公司、杜大海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提起公诉。1126日,宁波市鄞州区法院作出判决,认定祥天公司、史烈明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分别判处祥天公司罚金20万元、史烈明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10万元;德菱公司、杜大海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分别判处德菱公司罚金15万元、杜大海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8万元;判决扣押在案的轴承等均予以没收。一审判决后,被告单位及被告人均未提出上诉,该判决已生效。

    三、评析意见

    一些不法企业通过仿冒手段,减省了相对较高的研发投入、市场推广费用等,从而获得不该得的利益,但该低端复制模式不仅不利于被告企业的长远发展,而且给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带来严重冲击,直接侵害了知识产权所有人的合法权益,阻碍了民族创新能力的提升,必须依法予以严惩。此案的成功办理在行业领域内起到了警示作用,取得了良好的普法宣传效果。

    (一)发挥监督职能,依法追诉单位犯罪。侦查机关移送审查起诉后,检察官经审查认为祥天公司、德菱公司均系依法设立,上述轴承业务均以公司名义开展,相关单据、发票均以两家公司名义开具,相应货款均打入对应的对公账户内,系单位整体意志支配下的为单位谋取利益的行为,应评价为单位犯罪,两家公司的行为已分别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宁波市鄞州区检察院遂对上述单位进行追诉,后得到法院判决认可。

    (二)促使涉案双方矛盾化解,确保办案整体效果。检察官在办案中注重做好矛盾化解工作,对被告人从法律角度进行分析说理,使被告人摒弃了避重就轻的侥幸心理,深刻意识到侵权行为的违法性及给被侵权单位带来的严重影响,表现出了较好的认罪、悔罪态度,并最终与被侵权单位就民事赔偿达成调解协议,如约向被侵权单位赔偿了48万元,获得了被侵权单位谅解。

    (三)延伸司法触角展现司法温度,引导非公经济良性发展。两家被告单位均系成立时间不长、规模相对较小的民营企业。为做好企业扶持工作,宁波市鄞州区检察院在本案判决之后走访被告单位,积极引导鼓励被告单位负责人树立品牌意识,提升产品质量,并帮助被告单位咨询商标注册事项。通过多方努力,被告单位祥天公司最终注册了自有轴承品牌,企业竞争力得以提升,公司迈进良性发展轨道。检察机关充分发挥了助力小微企业发展的积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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