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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宝马车上搜出一公斤毒品被判无罪?广东检方抗诉后改判无期!

    时间:2019-07-05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南方日报2019年6月25日A11版


    2015年12月21日下午,一辆宝马车在广州市桥街被警方拦下,在车内检出大量毒品。

    然而,面对盘问,车内女子刘有娣却称,自己与他人有债务纠纷,因此被人在车上放置毒品陷害。2018年2月2日,广州中院判决刘有娣无罪。

    不过,真相没有这么简单,面对毒品犯罪,检察机关坚决说“不”。经广东省检察院三级高级检察官何雄伟不断深挖,贩毒者狡猾的谎言逐渐被揭开。


     

    案发
     “燕窝老板”涉毒被查

     

    2015年12月21日,广州市番禺区公安局民警接到周兰(化名)的举报电话,得知一名毒贩即将出现,并将与其进行毒品交易。警方立即出动,一举将在车内等候的刘有娣抓获。


    在车辆副驾驶室脚踏板上,警方查获一个装有白色晶体物的茶叶袋,经检验,晶体净重1000.06克,含甲基苯丙胺成分,即通常所说的“冰毒”。2017年7月4日,广州市检察院以刘有娣构成贩卖毒品罪提起公诉。


    在法庭上,刘有娣对检方指控矢口否认,称自己只是一名从事燕窝生意的微商,当天周兰联系她,称有客人想买燕窝,于是刘有娣开车接上周兰,后周兰携带燕窝去找顾客,她就坐在车内等待。“我看见周兰坐的位置有一个塑料袋,装着好像冰糖的东西,我没理会,继续等周兰,直到警察来搜查。”


    刘有娣还向法庭表示,周兰曾欠自己一大笔钱,一直拖欠不还,很可能为逃债而对自己栽赃。

     

    检方出示了周兰的证言。由于此前在公安机关不肯作笔录,周兰这份证言已是案发一年后取得。周兰表示:“举报她的时候我还在吸毒……这次的毒品准备卖给一个客户,这个客户曾经和刘有娣交易过一次,也是我介绍的。我不记得详细的经过了,也不记得客户的名字和电话。”面对法庭询问,周兰又改口称,客户是虚构的,并不存在。


    作为该案的举报人,同时也是最关键的证人,因其反复不定的证言让一审法官对其所说的真实性产生了很大的疑问。根据疑罪从无原则,广州中院一审判决刘有娣无罪,扣押的毒品予以没收。


     

    抗诉
    聊天记录露出端倪

     

    让刘有娣没想到的是,2018年2月12日,广州市检察院对该案提出了抗诉。2018年7月31日,广东省检察院作出支持抗诉决定,并指派何雄伟负责该案。


    摆在何雄伟面前的首要问题是:刘有娣是否被嫁祸?“我认为这种可能性很低,周兰没有这样做的动机和经济条件。”何雄伟说,在法庭上,刘有娣称周兰因欠钱而故意躲避她,但根据双方微信聊天内容来看,两人关系比较密切。在案发前几天,周兰还向刘有娣借了1000元去支付房租,周兰没有购买1公斤毒品的能力。


    据周兰指证,这些毒品是刘有娣在被捕前一天从汕尾买回来的。相关证据显示,2015年12月19日深夜,刘有娣曾驱车前往汕尾,与一名叫“阿谦”的人进行了多次通话,购买了一批物品,又于12月20日中午返回广州。刘有娣对此辩称,她去汕尾是为了从“阿谦”那里购买走私燕窝,并不是购买毒品。

     

    何雄伟认为,汕尾不是燕窝产地,也不是集散地,去汕尾购买燕窝的理由太过牵强。在刘有娣的车上,没有搜查出任何燕窝的踪影,这与一个多年经营燕窝产品的老板不太相符。在前往汕尾的过程中,刘有娣还在微信上多次与周兰聊天,聊天中提到大量毒品暗语,如“买几条”“验尿”等。


    对于一审中周兰证言中前后不一的情况,何雄伟认为,笔录的获得时间已是案发一年后,周兰的记忆可能有所偏差。作为举报人,周兰难免会担心遭到打击报复,作证时心存顾虑有所遮掩,完全可以理解。番禺区的民警也证实,周兰的确答应过帮忙提供毒品犯罪的线索。


    不过,要确保二审抗诉成功,必须找到更多有利于指控犯罪的证据,才能真正构建起完整闭合的证据链条。


    终审
    从重处罚  判处无期

     

    2019年年初,在办理另一起毒品案时,何雄伟发现,该案多名被告人均明确指证毒品来自一个绰号“阿谦”的人。何雄伟立刻与警方联系,积极查找相关线索。番禺公安全力以赴配合,补充完善了大量证据。经核查,刘有娣在2015年12月20日前往汕尾期间,多次联系的那个手机号码,真实使用者正是“阿谦”本人。“阿谦”及其家人、朋友等,均证实其从来没有从事过燕窝生意。结合刘有娣和周兰的聊天内容看,这些证据证实刘有娣到汕尾向“阿谦”购买了毒品。


    在警方现场缴获的刘有娣手机中,何雄伟还发现了刘有娣和一名网友的聊天记录,这个网名为“阿玲”的女子,曾想向刘有娣赊买“两个货物”。经多方查证,“阿玲”因贩毒正被哈尔滨检察机关审查起诉。警方遂前往哈尔滨核实。


    在一堆混杂的照片中,“阿玲”一眼就认出了刘有娣。据“阿玲”供述,她之前曾多次在刘有娣处购买过毒品,案发前,刘有娣曾主动告诉她,刚刚买回一批毒品,问“阿玲”有否销路。“阿玲”向刘有娣提出要赊毒品来卖,当时刘有娣答应了,但是之后再也联系不上。


     

    至此,一套完整的证据链条已经形成。虽然刘有娣仍拒绝认罪,但在铁一般的证据面前,她已无从辩驳。


     “被告人刘有娣被抓获后,一直拒不交代犯罪事实,故意编造做燕窝生意的谎言,导致这起案件历经了7次庭审,造成司法资源的极大耗费。”二审庭审中,何雄伟向法庭表示,检方曾多次向刘有娣做思想工作,向她释明认罪认罚从宽的法律规定,但刘有娣拒绝认罪,毫无悔罪表现,认罪态度极差,建议法院对其从重判处。


    最终,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决,刘有娣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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