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4月27日上午,在安庆桐城市人民法院对这起重大毒品犯罪案件公开进行宣判,龚某等九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至十六年。其中被告人龚某因犯贩卖毒品罪和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六年;被告人江某、张某、汪某因犯贩卖毒品罪,均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
2017年5月份,被告人江某、张某和汪某商议共同购买毒品氯胺酮(俗称K粉),由吴某驾驶张某提供的轿车载着江某、代某一同前往湖北黄石,与龚某在黄石某足浴休闲会所内完成毒品交易。当晚三人驾车返回安庆,途经安庆市宿松县卡口时,遇公安民警设卡检查,遂驾车冲卡逃离,并在途中将毒品氯胺酮交给代某下车躲避。后江某等人在安庆某大酒店商议后,由被告人张某某、李某去接代某和毒品。两人乘坐出租车从安庆北上高速前往宿松县,将代某和毒品氯胺酮接到。
次日上午7时许,代某、张某某、李某在安庆市大龙山高速出口处被公安机关抓获。经检查在驾驶室座位后下方搜获一塑料袋物品,查获白色粉末状固体,三人均交代是毒品“K粉”。经现场称量,含袋重量合计为1506.5克。经安庆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鉴定,现场查获的白色粉末状固体中氯胺酮成分含量明显,纯度均接近60%。随后,桐城市公安局禁毒民警将被告人江某等人抓获。同时,还从被告人龚某的住处查获了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37.66克。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龚某为牟取利益向被告人江某等人贩卖毒品氯胺酮1465.6克,其行为构成了贩卖毒品罪。另被告人龚某被抓获时,在其房间内查获甲基苯丙胺片剂405颗,净重37.66克,其行为构成了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告人江某为牟取利益,多次向他人贩卖毒品,其中被查获的氯胺酮共计1465.6克,已贩卖的毒品共计8.6克,其行为构成了贩卖毒品罪。被告人张某、汪某明知被告人江某前往外地购买毒品氯胺酮仍然提供毒资参股购买毒品,其中被查获的氯胺酮共计1465.6克,被告人张某还单独贩卖毒品氯胺酮1克,其行为均构成了贩卖毒品罪。被告人代某、吴某在湖北黄石明知被告人江某购买毒品氯胺酮,仍积极参与其中,其行为构成了贩卖毒品罪。被告人李某、张某某明知被告人代某携带毒品氯胺酮在外躲避侦查,仍积极乘坐车辆前往宿松县将被告人代某和毒品氯胺酮接回安庆,其行为构成了运输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均依法成立。综合各被告人在此处犯罪中所起的作用、认罪、悔罪表现等情节遂作出上述判决。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
(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
(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
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三款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三百四十八条 非法持有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非法持有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检察官提醒】
毒品严重危害人的身体健康,毒品犯罪活动危害社会安定。参与毒品犯罪,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珍爱生命,远离毒品,爱己及人,拒绝毒品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