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1月以来,陈某弟伙同其父亲陈某流、母亲罗某卿、表兄郑某(均为同案被告人,已判刑)购买毒品,并通过省际客运大巴将毒品托运至海南贩卖,被称为“贩毒家庭”。
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确认,2016年3月,陈某弟指使家人将装有10千克的甲基苯丙胺纸箱托运给大巴车司机进入海南省贩卖;同月,陈某弟再次指使家人将装有19.78千克的甲基苯丙胺纸箱托运给大巴车司机,并指使郑某接货。郑某在接货过程中被公安机关抓获。当日下午,陈某弟一家分别被公安机关抓获。
2017年6月23日,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公开开庭并作出一审宣判,被告人陈某弟被判处死刑,其他3名被告人被判处无期徒刑。
宣判后,各被告人均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公开开庭审理,于同年12月28日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最高人民法院核准确认,陈某弟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制法律,伙同他人贩卖、运输甲基苯丙胺29.78千克,其行为已构成贩卖、运输毒品罪。陈某弟贩卖、运输毒品数量大,所犯罪行极其严重,应依法惩处。在共同犯罪中,陈某弟负责联系购买和销售毒品,并指使同案被告人收付毒资和托运、接取、转送毒品,系主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
于2018年10月19日上午,海南省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的贩卖、运输毒品罪犯陈某弟执行死刑。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
(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
(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
第二十六条第一款 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陈某弟伙同他人贩卖、运输甲基苯丙胺29.78千克, 贩卖、运输毒品数量大,其行为已构成贩卖、运输毒品罪;在共同犯罪中,陈某弟负责联系购买和销售毒品,并指使同案被告人收付毒资和托运、接取、转送毒品,系主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
【检察官提醒】
参与毒品犯罪,必受严惩。拒绝毒品,远离毒品犯罪,我们一起做表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