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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骗取国家补贴,弄虚作假终被判

    时间:2018-06-21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严冬时节,取暖问题是老百姓的头等大事。以前在乡村,村民们多采用排烟量大的烟煤取暖,长期使用危害人类健康与空气质量。清洁型煤含硫量低、排放低,相对污染较小。因此,“减煤换煤,清洁空气”政策在几年前应运而生,其曾规定村民每购买一吨清洁型煤就会获得相应的财政补贴,这样村民花一小部分钱就能使用到更优质的煤。但是,部分不法分子却脑洞大开,千方百计钻政策空子,到底是怎么回事呢?

    案件始末

    清洁型煤销售公司的李某某、清洁型煤采购公司的谭某某、清洁型煤监理公司的王某某三人在知晓政府政策情况下,通过走空单的方式骗取购买优质型煤区、镇政府700元/吨的补贴款,冒用平谷区金海湖镇五个村数十名村民的名义,虚构购买优质型煤515吨的事实,骗得政府补贴款185400元。王某某冒用平谷区金海湖镇某村村委会的名义,虚构购买优质型煤共计109吨的事实,骗得政府补贴款32700元。

    案件结果

    2017年12月,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以诈骗罪分别判处李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判处谭某某有期徒刑三年零三个月,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判处王某某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继续追缴三人诈骗所得款,发还被害单位。

    法律链接

    法律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检察官说法

    检察官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诈骗罪,只要行为人虚构事实、隐瞒真相,使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而处分财产,行为人由此取得财产,就成立犯罪。本案中,李某某等三人作为清洁型煤销售、采购、监理公司的工作人员,不但不将国家的惠民政策落到实处,反而冒用村民名义、虚构村民购买清洁型煤的事实,通过走空单子的方式骗取政府补贴款二十余万元,属于诈骗行为,且数额巨大。故三人的法定刑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因王某某具有自首等法定减轻处罚情节,故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检察官提醒

    检察官提醒:君子爱财,应当取之有道,弄虚作假,投机取巧只能是作茧自缚,自作自受。个人权益不可被侵犯,国家的政策更不能被非法利用。法网恢恢,疏而不漏,千万不要视国家的法律于不顾,使自己身陷囹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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