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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集会”非小事,“发声”要守法!

    时间:2017-01-05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近日,肇检君关注到部分网民比较关心如何表达群体诉求问题,肇检君在此提醒:《宪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公民有集会、游行、示威的自由,但应当严格遵守相应的法律法规,举行集会、游行、示威必须依照规定向主管机关提出申请并获得许可;公民有权反映问题、表达诉求,但要通过正当渠道和合法方式,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不得损害国家、社会、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

    亲,“集会”非小事,“发声”要守法噢!对于社会上、网络上流传的一些未经证实的消息,肇检君也提醒各位亲不信谣、不传谣,更不能造谣,自觉遵纪守法,做个守法好公民!


    以下来源:今日肇庆

    【非法集会?违法的事】依法行使公民权利 违法必惩绝不手软

     

      为了经济社会的加快发展,高要区委区政府抢抓政策机遇。超前谋划,积极争取谋划了一批重大项目,这些项目的建设将大力地推动高要区经济的跨越发展。但由于各种原因,个别群众在项目建设和征地拆迁中,阻挠干扰项目施工建设,严重影响发展大局。为了营造良好的项目建设环境,推动重大项目建设顺利发展,围绕我国法律法规中有关集会游行示威的相关具体规定和处罚。高要台记者专门采访了肇庆市公安局高要分局副局长黄文锋。


     

     

     

     

     

     

     

    生活中,有些人总认为在处理纠纷矛盾时“大闹大解决、小闹小解决、不闹不解决”,似乎通过胡闹才能最大化地保障自己的权益,而不少人也在围观过程中对这些现象持“见怪不怪、习以为常”的心态。殊不知,在当前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时代背景下,公民在遭遇矛盾纠纷时必须通过合法途径才能保障自身权益。“胡闹害死人”,让小编为您推荐以下几个发生在我们身边的真实案例

    CASE Ⅰ
    湖南2名男子以"反垃圾焚烧"煽动非法集会被刑拘

    6月27日,宁乡县大量市民聚集在县政府广场,反对在距离县城3.5公里处的银花桥建垃圾焚烧发电站。

    6月28日,针对日前网络流传的湖南省宁乡县政府广场大量群众聚集,反对建设垃圾焚烧发电站一事,宁乡县公安局回应称4人以反对垃圾焚烧项目的名义,采取非法方式反映诉求,蛊惑、策划、煽动不明真相的群众非法集会、游行、示威,已严重扰乱社会秩序,损害宁乡形象,其中2人已被刑拘,公安机关正在抓捕另外两人。

    相关法条
    组织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罪】举行集会、游行、示威,未依照法律规定申请或者申请未获许可,或者未按照主管机关许可的起止时间、地点、路线进行,又拒不服从解散命令,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对集会、游行、示威的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CASE 
    海盐公布垃圾焚烧发电厂项目停止后仍有人非法聚集 4人被拘

     

    4月22日,据海盐县政府官方微信“海盐发布”消息,4月12日,海盐县政府发布在西塘桥建造垃圾焚烧发电厂选址公示。4月20日以来,西塘桥街道及周边部分人员采取非法集聚、封堵道路等方式,造成交通中断。公安机关迅速依法处置。

    4月21日,在海盐县政府公布停止该项目后,仍有人员非法集聚。当晚,出现冲击海盐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大楼,打砸公共财物,扰乱公共秩序,造成执勤民警和围观群众受伤。公安机关迅速派出警力,依法查处。对俞某某、周某某因涉嫌传播网络谣言、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予以刑事拘留;对王某等2人因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予以行政拘留处罚。至当日22时,事态已基本平息。目前,该案件正在进一步调查之中。

    相关法条
    【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医疗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对首要分子,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罪】聚众扰乱车站、码头、民用航空站、商场、公园、影剧院、展览会、运动场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秩序,情节严重的,对首要分子,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小编提醒


     

     

    刑法修正案(九)新增法条提示

    【扰乱国家机关工作秩序罪 】多次扰乱国家机关工作秩序,经行政处罚后仍不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组织、资助非法聚集罪 】多次组织、资助他人非法聚集,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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