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至2016年,被告人谢虎出于收养目的,在没有办理合法手续的情况下,先后两次在攀枝花市东区密地桥北飞马巷停车场从路人处购买2只野生猕猴,饲养在该停车场门卫室旁,后被他人发现报告公安机关。经云南省云林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上述两只猕猴均系国家Ⅱ级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
裁判结果:
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谢虎非法收购国家Ⅱ级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依法应予以刑事处罚。鉴于被告人谢虎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依法对其从轻处罚,判处被告人谢虎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一审宣判后,本案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现已发生法律效力。
《宪法》第九条 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都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由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森林和山岭、草原、荒地、滩涂除外。
国家保障自然资源的合理利用,保护珍贵的动物和植物。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自然资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