廉江市人民法院依法对张某印、张某喜犯敲诈勒索、寻衅滋事罪一案作出一审判决。张某印、张某喜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及一年,并处罚金。
法院审理查明
张某印、张某喜伙同多人多次威胁、恐吓廉江某超市的管理人员,要求超市每次给他们几百到几千人民币不等,否则就到超市搞事,让其无法正常经营。张某印、张某喜等人为达到索要"保护费"的目的,多次到超市强行拿走香烟、饮料等商品不付款。此外,张某印、张某喜伙还对镇上的其他小商铺多次恐吓索取"保护费",在当地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
法院认为
张某印、张某喜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向当地超市、奶粉店等经营者勒索"保护费",数额较大,属于以黑恶势力名义实施敲诈勒索,且采取寻衅滋事手段实施犯罪,不但侵犯了被害人的财产权,还扰乱了当地公共秩序,其行为均已构成敲诈勒索罪,应予惩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