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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陕西省志丹县水土保持补偿费行政公益诉讼案

    时间:2021-01-14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关键词】

     

    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  国有财产保护  水土保持补偿费

     

    【要旨】

     

    针对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不到位的问题,检察机关加强释法说理,督促行政机关依法追缴到位。

     

    【基本案情】

     

    永宁采油厂和西区采油厂于2016年11月合并成志丹采油厂,主要经营原油勘探、开采、运输、销售等业务。志丹采油厂在2015年5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生产期间,应按季度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5646.94万元,实际缴纳3610.07万元,欠缴2036.87万元。

     

    【调查和督促履职】

     

    2019年3月,陕西省志丹县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志丹县院)通过走访摸排发现线索并立案,通过调取志丹县水土保持补偿费资料传递单、水土保持方案在册登记汇总表、延安市境内石油天然气生产井场核查确认表等证据材料查明了案件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区域开办生产建设项目或者从事其他生产建设活动,损坏水土保持设施、地貌植被,不能恢复原有水土保持功能的,应当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专项用于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开采矿产资源处于生产期的,缴纳义务人应当按季度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志丹县水务局作为县域水土保持工作的监督管理机关,对志丹采油厂不按时、不完全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的行为,未进行依法催缴也未进行相关行政处罚,存在怠于履职情形,造成国有资产流失,损害了国家利益。

     

    2019年3月14日,志丹县院向志丹县水务局发出检察建议并公开宣告送达,建议其依法征收志丹采油厂欠缴的水土保持补偿费,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志丹县水务局收到检察建议后高度重视,召开专题会议,成立专门工作小组,下发了《催缴水土保持补偿费通知书》。志丹采油厂收到催缴通知书后,向检察机关说明了欠缴的水土保持补偿费基本是由该厂合并之前西区采油厂欠缴的,同时陈述了该厂存在资金实际困难以及合并后行政机关与企业、企业与企业之间权责不明晰等法律问题。为了确保办案效果,志丹县院多次召集志丹县水务局、志丹采油厂,通过座谈会等形式,一方面对志丹采油厂进行释法说理,告知其合并后的法人应当依法承担合并前法人的义务,即西区采油厂合并前未缴清的税款,应当由志丹采油厂履行缴纳义务;另一方面根据企业提出的资金困难问题,积极进行沟通协调。之后,志丹采油厂制定了还款计划,分6期缴清了所欠2036.87万元水土保持补偿费,并委托第三方鉴定机构编制了建设用地水土保持方案。

     

    【典型意义】

     

    水土保持补偿费是对损坏水土保持设施和地貌植被、不能恢复原有水土保持功能的生产建设单位和个人征收并专项用于水土流失预防治理的资金,属于国有财产。黄河流域在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和生态安全方面具有十分重要的地位。习近平总书记指出“黄河的问题表象在黄河,根子在流域”,强调“中游要突出抓好水土保持和污染治理”。检察机关督促水务部门征缴水土保持补偿费,不仅有效防止国有财产流失,维护了国家利益,而且对于黄土高原脆弱生态的保护和治理意义重大,体现了检察机关服务和保障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国家战略实施的新作为、新担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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