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
石材废渣 生态资源损失 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基本案情】
何某、童某雄、谢某尚等16人在云浮市经营石材废渣、池泥的清运业务,其承接石材厂清池业务后,将清理出来的废渣、池泥运输到云安区都杨镇、六都镇包括严某超、陆某洪、覃某荣、陈某章等4人非法经营的堆场在内的场所进行倾倒。经鉴定,上述违法行为对环境造成严重污染,生态资源损失达480万余元。
2018年10月,云浮市云安区人民检察院在履行公诉职责中发现本案线索,于同年12月4日立案并依法履行公告程序,公告期满后,没有适格主体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在审查起诉阶段,检察机关通过引导环保部门提供环境损害补充鉴定、对犯罪嫌疑人制作补充询问笔录、对犯罪工具进行补充勘查等方式,补强民事公益诉讼证据。根据各被告的不同的侵权事实,检察机关于2018年12月25日至2019年3月15日期间,先后向法院提起8宗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对20名被告追偿因倾倒石材废渣、池泥造成的生态资源损失480万余元。
云浮市云安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全部支持检察机关提出的诉讼请求。部分被告不服一审判决,向云浮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通过开庭审理,二审法院裁定维持原判。
目前,该系列案已经执行到位款项将近一百万元,转入云安区公益诉讼赔偿款专用账户,专门用于修复受损的生态环境。
【典型意义】
石材加工是案发当地主要产业之一,石材废渣的不当处置将造成土质败坏,污染土壤和周边水资源。本系列案中检察机关对相关违法行为人精准追责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增加其违法犯罪成本,深刻践行了污染者依法负责原则,对相关产业从业者起到了教育和震慑作用,促进经济生产和环境保护协调发展。同时,检察机关积极与财政部门协调设立了公益诉讼赔偿款专用账户,有效解决了民事公益诉讼赔偿金的管理使用问题,确保受损生态环境得到有效修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