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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督促环境保护局等五部门整治“垃圾山”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案

    时间:2020-11-02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关键词】
    非法固废堆放点  农村人居环境  美丽乡村


    【基本案情】

    2017年至2018年5月,邱某德、盛某山、刘某光将涉案位于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炭步镇大涡村中洞水库旁的山体(土名:郑坑岭)作为垃圾堆放点,受纳堆放工业垃圾、生活垃圾、建筑垃圾等固体废物,被倾倒面积达17余亩,部分为林地,垃圾渗滤液横流并通过私设的管道直接排入周边水塘,导致周边空气水体严重黑臭、人居环境恶化。群众多次向相关职能部门举报未果。2018年9月15日,中央电视台以《广东广州:水库边惊现垃圾山周围水体发黑发臭》为题对该事件进行了报道,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


    2018年8月,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接到群众举报的线索,立案后查明当地环境保护、水务、农林、城市管理等部门及镇政府存在不同程度怠于履行职责的情形,分别向上述五单位发出检察建议,对五行政机关在法定职责范围内各自履行查处违法行为、加强监测和信息互通、采取修复措施、进行无害化处理、加强城乡生活垃圾处理与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等各方面提出具体建议。


    五机关均对检察建议进行了书面回复并采纳检察建议,在检察机关的积极沟通下,炭步镇政府、城市管理局等机关快速组织人力对涉案垃圾进行清理,农林局制作落实修复方案,对涉案山地采取修复措施,水务局及环境保护局对污染水体进行整治。至2019年3月底,涉案垃圾已清理完毕,据统计,清运车次数达804车,清理整治固废超过18000吨。目前,该区域的复绿工作在有序推进中。同时,检察机关将该案犯罪线索移送公安机关追究相关人员刑事责任。


    【典型意义】
    农村生活垃圾的处理是农村人居环境整治的重点难点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设置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所。本案中检察机关发出检察建议督促相关行政机关依法履职,整治“垃圾山”和非法固废堆放点,有效防治固体废物“上山下乡”。通过个案的办理促使行政机关加强对辖区内同类问题的监管,并助力其形成农村生活垃圾治理的长效管理制度,改善了当地农村人居环境。同时,依法移送犯罪线索、批准逮捕相关涉案人员,全方位的责任追究提升了行政执法监管和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威慑力。

    郑坑岭“垃圾山”整治前

    郑坑岭“垃圾山”整治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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