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肇庆检察官方网站
  • 您的位置:首页>新闻中心>案例频道>公益诉讼

    广州市人民检察院诉张某山、邝某尧收纳垃圾污染水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

    时间:2020-11-02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关键词】

    生态环境服务功能损失 两级检察机关二审出庭   民事、行政、刑事三线追责


    【基本案情】

    大石古水塘位于从化区鳌头镇中塘村大石古社,面积约50020平方米,水塘现状为坑塘水面,属于农用地性质。2015年9月17日,中央电视台等有关媒体报道了该水塘被填埋垃圾污染事件,引起广泛关注。经检测,水体水质多项指标超过地表水五类水质标准,水塘围场内及周边空气中臭气浓度严重超标,水塘水体已丧失原有的农业灌溉和渔业养殖等基本功能。


    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检察院于2015年9月开展立案调查,查明水塘承包人张某山、实际管理人邝某尧自2012年11月开始在涉案水塘从事垃圾收纳作业,垃圾填埋量超过360万立方米,造成水污染。对于生态环境损害和后续治理,环境保护部华南科学研究所和广东省微生物研究所依法联合出具《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报告》,根据虚拟治理成本法核算,认定生态环境损害费用为1050万元,修复费用不少于1250万元。


    经依法公告无其他机关和社会组织起诉,并层报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广州市人民检察院于2016年2月24日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确认诉讼请求为张某山、邝某尧连带赔偿水塘受污染期间环境功能损失费用人民币1050万元,并将涉案水塘水质恢复至地表水质量标准第V类水标准。


    为保障判决的顺利执行,广州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财产保全,法院裁定查封被告张某山名下多套房屋。2017年2月22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全部支持检察机关诉讼请求。


    二被告不服,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因一审合议庭陪审员人数比例问题,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重新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并于2018年8月10日作出重审判决,全部支持检察机关诉讼请求。张某山、邝某尧仍不服,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先后进行了四次庭询审理,广州市人民检察院、广东省人民检察院派员共同出席二审法庭并分别发表出庭意见。2019年12月19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张某山主动履行了给付判项,缴纳环境功能损失费用1050万元。


    同时,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检察院一方面向从化区城市管理局、鳌头镇人民政府发出行政公益诉讼诉前检察建议,督促其对张某山等人环境污染行为依法履行监管职责,一方面将案件涉及的刑事犯罪线索情况通报相关部门,推动相关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追究。收到检察建议后,区城管局对张某山等人进行了立案处罚,鳌头镇政府及时责成张某山等人进行垃圾清理工作,打捞清理垃圾近6千吨,并开展了前期水体治理工作。张某山、邝某尧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时任从化区环保局主管副局长因涉嫌滥用职权罪、环境监管失职罪被追究刑事责任。


     

    【典型意义】

    本案作为广东检察机关开展提起公益诉讼试点工作办理的首批案件之一,历经四次审判程序、数十次开庭审理,具有较高的实践价值。


    一是检察机关在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同时,对行政主管部门发出行政公益诉讼诉前检察建议,同步推动刑事犯罪线索的查处工作,通过民事、行政、刑事三线追责,全面追究各责任主体的相应责任,全方位保障社会公共利益。


    二是准确界定生态环境损害,除要求污染者承担恢复原状责任外,充分考虑受损生态环境从损害发生到其恢复至基线状态期间提供生态系统服务的损失。


    三是从立案调查、移送犯罪线索、发出检察建议、提起民事公益诉讼、上级院指导并出席法庭各个环节,四级检察机关上下联动,发挥了上下一体化办案机制优势。


    四是检察机在办案过程中探索诉前公告程序、依法提出财产保全、及时调整诉讼请求、推动落实两级检察院共同出席二审法庭,为受损环境的及时修复、环境损失的充分追偿提供了程序保障,丰富了检察公益诉讼司法实践。

    大石古水塘水面全部被垃圾覆盖

     

    大石古水塘整治中

     

     


    版权所有:肇庆市人民检察院
    地址:肇庆市端州三路39号 邮政编码:526060
    粤ICP备10214125号-1 技术支持:正义网

    粤公网安备 4412020200052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