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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益诉讼】肇庆市检察机关公益诉讼案件线索举报奖励办法(试行)

    时间:2020-07-14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本办法所称公益诉讼案件线索是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的民事公益诉讼受案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行政公益诉讼受案范围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规定的有关英雄烈士姓名、肖像、名誉、荣誉、纪念设施保护等方面的案件线索。

     民事公益诉讼受案范围包括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以侮辱、诽谤或者其他方式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

    行政公益诉讼受案范围,包括在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领域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致使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行为。

    举报的公益诉讼案件线索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属本市区域内管辖;

    (二)属检察机关尚未掌握的线索;

    (三)提供与举报内容相应的初步证据。

    对公益诉讼线索举报人的奖励,原则上一案一奖,在同一案件线索中对举报人只进行一次奖励。两人以上举报同一案件线索的,应当按照下列方式进行奖励:

    (一)同一线索被两个以上举报人分别举报的,奖励最先举报人;

    (二)两个以上举报人联名举报同一案件线索的,按一案进行奖励。

    举报的公益诉讼线索符合奖励标准的,由肇庆市人民检察院通知举报人领取奖励。举报奖励一般每季度发放一次,发放、领取手续按照财务有关要求办理。 

    举报人信息应如实填写,对无法核对身份的,不列入奖励范围。在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领域负有监督管理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或者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负有法定监督、发现、报告违法行为义务的人员、组织,不列入奖励范围。

    对社会公众举报的公益诉讼案件线索,检察机关调查核实后,决定发出检察建议、督促起诉或者起诉的,综合考虑举报线索的性质、情节和举报人协助配合程度、违法事实查证结果等因素,每案给予1000-5000元奖励。

     线索举报的途径:

    (一)来信来访举报

    举报人可以到侵害行为地或负有监管职责的行政机关所在地检察机关公益诉讼检察部门举报,也可以到该检察机关的上级检察机关公益诉讼检察部门举报。

    (二)电话举报

     举报热线:12309

    (三)微信公众号举报

    关注“正义肇庆”微信公众号进行举报,关注后点击进入“公益诉讼”版块上传“随手拍”公益损害的定位信息、照片、小视频,填录联系信息,即可完成举报。

    本奖励办法由肇庆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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