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18年5月中旬,昌都市洛隆县腊久乡萨玛村村民洛某、比某非法获取麝香牟利,在昌都市丁青县尺牍镇玛色村夏夜玛山和朋秀夏山放置钢丝套锁猎捕马麝(俗称獐子)。经西藏林业调查规划研究院(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本次涉案两只动物尸体全部为国家一级保护动物马麝,确定为两只马麝个体,两只野生动物产品全部为麝香。
【调查和诉讼】
2019年6月25日,丁青县人民检察院对洛某、比某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予以立案调查。2019年7月9日,丁青县人民检察院就本案在第8914期《检察日报》上进行了公告,督促相关单位或组织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公告期满后无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提起诉讼。2019年11月4日,丁青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向丁青县人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判令洛某、比某对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所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失人民币60000元承担连带赔偿,并在市级以上报刊上公开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
2019年11月12日,丁青县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审理了此案,侦办该案的丁青县森林公安局侦查人员参加旁听。庭审中,洛某和比某对民事公益诉讼的主要事实和证据无异议,均真诚悔罪,自愿缴纳资源补偿费。2019年11月30日,丁青县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判决,支持了检察机关提出的全部诉讼请求。洛某和比某履行了丁青县人民法院判决确定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同时洛某和比某已在第1664期《昌都日报》上公开向社会公众道歉。
【典型意义】
该案系西藏野生动物资源保护领域的典型案件。检察机关必须通过办案让公众树立尊重自然、保护野生动物资源、走绿色发展道路的生态文明理念。生态文明关系到人类的可持续发展,关系中华民族的未来,关系人民福祉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的实现。该案的成功办理,既追究了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又追究了被告人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的侵权责任,震慑了生态资源破坏者,真正实现了“办理一案警示一片”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