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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网络销售有毒有害减肥保健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时间:2020-04-22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基本案情】
    2018年初,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查明,李某聪、余某锋利用网络大量销售假冒某品牌减肥产品。经鉴定,涉案产品含有法律禁止添加入食品的西布曲明、酚酞、大黄素等对人体有害的化学成分,长期食用会严重损害身体健康。李某聪通过网络销售上述有毒有害减肥产品共计21.638212万元;余某锋通过网络销售有毒有害减肥产品共计16.154704万元。

    【诉前程序】
    荔湾区检察院在进行刑事案件审查的同时启动了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向区食品和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出了检察建议,要求该局加强保健品市场监管。收到检察建议后,区食品和药品监督管理局强化了辖区内相关企业的行政指导,并督促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

    荔湾区检察院于2018年8月16日在《检察日报》发布公告,督促适格主体提起诉讼。公告期满后,无适格主体就该案向法院提起诉讼。

    【诉讼过程】
    2018年9月26日,荔湾区检察院对余某锋、李某聪以涉嫌构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向法院提起公诉,追究二人的刑事责任。同时,就本案涉及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向法院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诉请法院判处二人支付销售金额十倍的惩罚性赔偿金并公开赔礼道歉。

    2018年12月24日,荔湾区人民法院依法对二人作出了有罪判决,同时判处二人分别支付惩罚性赔偿金216.38212万元、161.54704万元,并判令二人在省级以上电视台或全国公开发行的报纸上刊登赔礼道歉声明。

    【典型意义】
    保健品是一种特殊食品,与消费者身体健康状况密切相关,社会关注度较高。一些不法分子不顾消费者的健康,在保健品中非法添加违禁药品以增加所谓的“功效”,并通过网络销售。长期服用这一类添加了违禁成分的“保健品”,将对消费者的身体健康造成极大损害。

    检察机关针对本案涉及的网络销售有毒有害保健品问题,实现刑事、行政、民事三责同追,既督促相关行政机关加强对保健品行业的监管,也对销售有毒有害产品的不法分子提起刑事诉讼,同时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通过追究相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以及十倍惩罚性赔偿金,对同类违法行为起到了极大震慑作用,充分落实了习近平总书记对食品药品安全提出的“四个最严”的要求,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食品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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